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劳动立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审检合署、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1、禁止肉刑,反对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实行公开审判、审判合议及陪审制度;
3、回避制度;
4、采用辩护、上诉和复核制度;
5、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人民调解制度
1、调解范围: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民事纠纷为限;2抗战时期扩大到轻微的刑事案件。
2、调解形式:1民间自行调解;2群众团体调解;3政府调解;4法院调解。
3、调解原则:1双方当事人自愿;2遵守政策法令,适合善良风俗;3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4、评价:加强了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团结,使司法机关得以集中主要力量处理其他重要案件。为建国后的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
四、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新中国法制的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至1999年这50年时间里,新中国的法制经历了一条的发展道路。概述
一、新中国法制的初创(1949-1953)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54-1976)
三、改革开放与法制的复兴(1977-1991)
四、社会转型时期法制的新发展(1992-1999)
宪法制度
一、《共同纲领》与新中国的建立
1、关于新中国国体的规定
2、关于新中国政体的规定
3、关于人民权利和国民义务的规定
4、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5、关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政策的规定
二、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体制的确立
三、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
四、现行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