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技术可能被滥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如果滥用可能造成很大的危害。1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可以降低人群性连锁遗传病的发生率,但如果用于性别选择,可能会导致将女婴堕胎或遗弃,造成男女比例失调。2用“名人”精子“改良品种”,等于承认基因决定论,会导致人种歧视;任其发展还可能降低人类遗传基因的多样性,阻碍人类的发展。3无性生殖实验研究具有高风险性,可能伤害实验对象,破坏人类基因多样性,打乱人类世代关系,后果无法预计。
4。多胎妊娠问题为提高辅助生殖成功率而服用促排卵药物或移植多个胚胎,都可能导致多胎妊娠问题。统计资料显示,在人工辅助生殖中多胎妊娠率高达20%~35%。多胎妊娠对母婴的影响都很大,不仅孕妇容易出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后出血等多种产科并发症,而且胎儿也容易发生宫内发育迟缓、低体重等不良症状,不利于优生。此外,“人造”多胎也可能引起复杂的家庭、社会问题,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5。多余胚胎问题为提高辅助生殖成功率,一般会制作数个胚胎作为备份,多余胚胎一般被冷冻保存。于是,如何处置冷冻胚胎也成为一个问题。例如,冷冻胚胎是否有存活权,谁有处置权,怎样处置,哪些关于胚胎的实验研究是合法、合道德的,冷冻胚胎保存时间有无期限……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规范,否则也会引起伦理争议。
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2003年7月国家卫生部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法规,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内容如下:
(一)有利于病人的原则
1。综合考虑病人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病人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病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病人的治疗方案。
2。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丈夫、妻子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4。病人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二)知情同意的原则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病人做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接受随访的必要性。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6。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质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质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
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9。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四)社会公益原则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