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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不臣之心 唐代刑罚(第2页)

为的是购买脱栗米时,粮店老板没有给足分量。

而这里还牵扯了一个墨阳熟悉的人——雷安。

这家伙没了王霸的生意,手下还有一群人要养活,之前积攒的铜钱在粮价飞涨的情况下也用不了多久。

为此当天戾气已经很重的雷安,见到粮店老板那无耻的嘴脸,便用挑粮的扁担打得粮店老板四脚朝天。

而他那些手下就乘机抢夺粮食,烧毁了店铺,连着旁边的店铺也遭到了连累。

不是饥民的也卷了进去,逢大户的门就砸,抢粮杀人奸污妇女……

衙门花费了很大的戾气才将他们镇压下去。

衙门依据唐律中对于老、幼、妇、孺相应的规定,对这些参与打砸抢杀流民快速三审,一一从严论处。

其实呢,在墨阳看来,这个时代的刑罚种类倒并不复杂,说多了也就五种,说少了只有三种:打屁股、流放加苦役、杀头。

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间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

杖刑最多能翻倍到二百下,不准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尸”,也不准打非整数,没人肯动手给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贬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远地)并用。

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两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只有两种:绞刑,用绳子把人勒死,因为可以留个全尸,是较轻的一种死刑;斩刑,砍掉头,是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罚,只有以上这些。除此之外,那什么夹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脚啦,剥皮碎別啦,绑台上烧死,沉水里溺毙,被三炮捧杀……一律属于法外的“私刑”,正式的朝廷文件里是看不到这些的。

不过为了震慑这些灾民,这次卷入暴动中的,只要沾边被抓住,只有重判的,没有轻恕的。

这种情况下,雷安不见了行踪倒也没人怀疑。

实际上,狐狸早已在官府抓人的时候,就率先将雷安转移了出去交给了上级,作为认证看押起来。

只可怜五通庙内那十几名流民,人牵人人连人,被杀了个干干净净。

这确实是起到了威慑作用,饥民们小偷小摸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已经没有人敢于明目张胆地造事和反抗。

仁和车行的那些巡逻力量白日里也被安排当值,不过车夫们反倒轻松了许多。

为了车行财产安全,他们一享用完昼食,基本上就不再出去接送客人,不过因此他们的伙食标准也下降了许多。

就连墨阳缩在的地字号也缩减了饮食,基本没有肉食了。

但这对墨阳而言反倒是一件好事,不必再想方设法隐瞒自己不吃肉食的情况,也不必闻到厨房那隐约的酸味而感到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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