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方委托人从2001年以来的销售发票存根,每年都有3~10张的票面信息足以显示:所销售产品的品名中,包含了上述商标的字样。
而众所周知,在2001年时,原告方‘黔贵L干妈’公司的商标才刚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被通过注册不满一年,只是一个西南数省的地方品牌,在东南吴越地区根本没有批量销售记录,也没有正式的渠道经销商体系。
而且,当时原告方只是成功注册了第30大类下的相关商标,并没有注册第29类——而第29类下,显然还是我方委托人成功注册在先。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我提请尊敬的审判员注意:当时我方委托人完全是在不知道有‘黔贵L干妈’公司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在吴越省本地善意有效注册并在先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我刚才陈述的情况,显然是符合该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善意在先权利”,理应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即使原告方的相关商标在此之后在我省范围内渐渐驰名,也不该追溯限制我方委托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市场占有。
另外,除了上述提及的发票等证据之外,我方委托人在过去六年里,在本省还通过各种销售以外的方式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如在02年于钱塘和平会展中心举办的省农副产品博览会、04年在省轻工外贸展销会等累计5个经贸会务展览上展示过。
我方都有保留会务费发票、会展现场照片、且照片内容可以清楚显示我方的展位上有大幅的相关商标展示LOGO。由此我们应当认定:对于涉案商标在吴越省本地的知名度打响过程中,我方委托人也同样做出过不可否认的贡献。‘L干妈’商标今天能在本省有这么大的名气,并不是原告单方面努力的结果
以上一切证据,现呈送审判员核准,请审判员定夺。”
李义风今天最扎实的一份陈词,算是一气呵成。虽然说话才几分钟,不过背后的证据搜集,可是把他这一周的大部分功夫都花下去了。
邓长春这种大老粗、渔民企业家,其实根本不可能预先留那么多年的证据。
很多东西要不是李义风逼着他的秘书挖地三尺、把这些年来外包兼账的会计、常年合作的广告供应商什么的都勒出来,今天根本到不了这个法庭上。
这些功夫,也是李义风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官司圈子里的合格律师,所应该具有的素养,是他收钱的底气。
审判员先浏览了一遍,又让书记员作了必要的记录,然后开始询问质证一方的冯见雄:“原告委托人,你对被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否有不同看法?”
“有,”冯见雄非常不客气,然后慢条斯理地站起身来,并从面前的桌案上拿起几张纸扬了一扬,先开了个嘲讽:
“请问被告,贵公司一贯都有在销售发票上写明销售产品的具体规格、品牌的习惯吗?恕我直言,我不是质疑您的企业管理水平,只是您作为一个渔民企业家,从五六年前创业之初开始,就有如此明确的品牌保护留证意识,实在是不太像贵公司的风格呐……”
他这番话,是直接问邓长春的,因为被告邓长春今天被法庭方面要求亲自出庭了。
不过理论上,除非是那些和人身相关的问题,否则他可以全部让自己的委托律师回答。所以面对冯见雄的轻蔑和挑衅,他刚刚要发作,就被李义风拦住了。
“你个龟……”邓长春这辈子最见不得那些“耍嘴皮子、搞虚拟经济”的人看不起他这样的“实业家”,加上从小学历是硬伤,这些年一直靠雇佣大学生打工来满足内心的自卑,所以饶是上庭之前被李义风关照过,他依然和个一点就着的炮仗一样易怒。
“冷静!冷静!我来说!”李义风压着声音,神色严厉地好说歹说,才劝住了猪队友,让邓长春没有藐视法庭。
他一脸怨毒地转向看着冯见雄,那眼神似乎是在说:你也就这本事?给你质证的机会,你就特么只动怎么激怒老子的当事人这种脑筋?
控制好情绪之后,李义风不怒反笑地驳斥:“请对方代理人注意措辞和尊重法庭!人人生而平等!我方委托人的学历、出身这些因素和本案完全没有关系,而且改开二十余年来,出身乡土的伟大企业家不知凡几!
对方代理人却用这种理由来无端质疑我方委托人的经营能力、甚至质疑我方财务证据的之所以如此扎实的原因,简直是一种没有教养的歧视!也是对法庭的不敬!”
李义风最后几句话是对着审判长说的,显然是在卖可怜。
冯见雄当即哂笑着驳斥:“别急,我说什么了吗?是他自己过于敏感了吧?我只是问了他敢不敢亲口保证刚才提交的那些证据是真的、推测可能和他的管理风格不合,仅此而已!
我说了什么藐视他的话了吗?还是说李律师,你和你的当事人都是受迫害妄想症?你只要让你的当事人开口,保证这些证据都是真的,这事儿就算过去了,我们问下一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