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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社会(第1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缺乏完整律法的国度,必定无法长治久安。对于日本这个历来都非常崇尚学习的国家而言,律法也是必须学习的内容,而其学习最主要的对象便是与其一水之隔的大唐。天武天皇、持统天皇、元正天皇,一一从前人手中接过学习的“接力棒”,全面地学习大唐的律令,虽然未必完美,却也使日本从此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制完备”的天皇制国家。学习的成效,非常可喜。

公元668年,中大兄皇子即位,为天智天皇,并立自己的弟弟大海人皇子为太子,然而在671年,天皇任命自己的宠儿大友皇子为太政大臣,这实际上是立大友皇子为皇储,剥夺了大海人皇子的皇位继承权,大海人地位和生命由此失去保障。

为了摆脱这种处境,在天智天皇病危时,大海人以出家为名避居吉野。天智天皇死后,大友皇子篡位,并积极备战准备消灭在吉野的大海人皇子。大海人闻讯后决定举兵反击。672年7月22日,大海人军与朝廷的军队在濑田川决战,大海人军取得决定性胜利,第二天大友皇子自缢而死。这次内乱发生在壬申年,史称“壬申之乱”。673年,大海人皇子在飞鸟净御原宫即位,称天武天皇。

以激进的革新人物而为世人所知的大海人皇子成为天武天皇以后,依然保持着当年的风范。他废除了天智天皇晚年一系列保守乃至倒退的政策,恢复了对日本社会的改革。

为了建立并巩固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天武天皇任人唯亲,重用皇后、皇子及其他皇族成员,以前大贵族在朝廷中所任要职,全被更换,在位14年不任命一个外姓大臣,一切政令全由自己亲署。出于加强皇权和控制贵族的考虑,也为了推进社会经济的改革,公元681年,天武天皇着手制定了《飞鸟净御原令》,并在同一年制定了向官吏支付俸禄的规定。

天武天皇在位期间,彻底废除世袭氏姓贵族制度、贵族私有的土地制度和部民制,将全部土地和部民收为国有,使之成为公地,并且确立了中央集权式的官僚政治体制。

公元686年9月9日,天武天皇去世,其皇后鸬野赞良即位,是为持统天皇。持统天皇即位不久,对《飞鸟净御原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689年正式施行,并于次年完成了全国户籍的编制工作,以国、郡、里为主的地方行政体系也逐渐完备起来。国设国司,郡设郡司,里设里长。除此之外,还在重要地区设特别行政机关。例如在京城设左、右京职,负责京城事务。在外交上的重要地区摄津设管理难波的摄津职,在国防重地北九州筑紫设大宰府,统辖九州地区的民政和军事。

公元694年,持统天皇下令迁都藤原京。藤原京原是天武天皇在学习了中国的条坊制后开始建造的,但他在全部竣工前却去世了。持统天皇继续未完的工程,以唐朝长安为蓝本,建设了新的皇宫和皇城。697年,持统天皇让位于自己的孙子文武天皇,自己同中臣镰足,后因天皇赐姓而改名为藤原镰足的儿子藤原不比等一道主持编制《大宝律令》,701年完成了这部律令齐备的法典,第二年开始实行。

对于日本来说,702年或许称得上具有纪念意义的一年,在这年里,日本不仅有了《大宝律令》,而且还向大唐派出了中断30年的遣唐使。这次遣唐使的任务很简单,除了向大唐皇帝报告日本的律令外,还报告了改国号为日本、君主称为天皇、年号为大宝等事项。

718年,元正天皇命令藤原不比等修改《大宝律令》,以年号来命名,被称为《养老律令》,因内容与大宝年间制定的《大宝律令》基本相同,所以放置近40年后才加以实施。至此,律令体制基本形成。

从《飞鸟净御原令》、《大宝律令》及《养老律令》这几部律书来看,所谓“律”,相当于刑法,基本上模仿了唐朝的律法,“令”相当于民事法,以日本社会实际出发,同时参照唐令制定而成。基本涵盖了班田、赋税、身份制度和司法制度。

班田依照地位和职位的不同而有所分别,农民有口分田,贵族、官吏有位田和职田,皇族有自己的官田。在租税方面,实行租、庸、调、徭役制,即规定得到口分田的农民每年必须向官府交纳田租,每段土地交稻二束二把,大约相当于收获量的百分之三;庸规定21岁到65岁的男子,每年需到京城服役10天;调是征收一定数量的地方土特产品,例如丝绸、生丝、棉布、海产品等;徭役是地方官府所征,规定21岁到65岁的男子每年要为地方服役60天。

全体人民被划分为“良民”和“贱民”。良民除被称为“公民”的农民外,还有作为统治阶级的皇族和大小贵族,以及比公民身份低的品部和杂户。品部和杂户是一种半自由民,具有特殊的手艺,在官府的工场里生产手工艺制品。“贱民”是指那些律令体制下仍没有得到解放的奴婢,其中包括守护天皇陵墓的陵户、为官府服务的官奴以及在贵族家服务的私奴,这部分人的数量并不多。

从圣德太子开始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到天武天皇、持统天皇,再到元正天皇,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终于在日本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以天皇为最高统治者的中央集权式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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