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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第1页)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阎崇年该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增列的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以,无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拘留,无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起诉阎崇年,这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而惩罚阎崇年的这位勇士,与阎崇年并无任何私人恩怨,但是他与阎崇年之间的斗争,绝对不是什么不同历史观的不同,也不是什么不同学术之争的问题,而是一个维护国家法律的中国人,与煽动民族仇恨以及民族歧视罪行的阎崇年,这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斗争。

所以,从本质上说,这位勇士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公益行为,是值得赞扬的行为。

这位勇士,惩罚犯罪分子阎崇年的行为虽然有些越权,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方式虽然有些不当,因为惩治阎崇年这种刑事罪犯,毕竟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为范围,而且阎崇年还未经审判,还毕竟只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尽管在维护法律上的方法方式上,这位勇士的行为值得人们商榷,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位勇士的行为,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制止了罪犯的犯罪行为,这不仅无过,而且有功。

对阎崇年的犯罪行为,有些人以什么学术研究的幌子,为阎崇年的犯罪行为作辩护,说什么这是学术观点,而不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那么,就让就让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事实上,在德国等许多欧洲国家,任何人如果以“研究历史”的名义,就算在其言论中大量使用所谓的历史事实,而发布否认第三帝国屠杀犹太人的任何言论,都是非法行为,是刑事罪行,要要被关进监狱的。同样,如果一个人,跑到以色列,以研究历史,探讨学术的名义,而发布否认犹太人大屠杀的言论,他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学术研究,也根本不是发布政治性言论,而是明确的一种政治活动,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宣示,而这种行为,既然绝对不是什么学术探讨以及历史研究,当然人们就只能以发表政治言论来对待之。

所以,如果这种罪犯,以为他的政治宣示大讲历史,就可以欺骗广大的人民,从而胆敢明目张胆地挑战法律,丧心病狂地触犯法律,则这种生物不是邪恶的白痴,就是阴毒的魔鬼。而正义的人们,自然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惩罚这些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而兜售其邪恶的政治宣示的犯罪分子。

如果一个人,在以色列宣称:

“迫害犹太人是民族文化的一种交流形式,不能上纲上线”

“焚烧犹太人书籍以及迫害犹太人的水晶之夜,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但起码维持了社会稳定”

“屠杀犹太人更多的是凝聚了德国人民的团结,其中造成的某些局部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

“希特勒的屠杀犹太人,客观地为以色列建国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对希特勒要客观评价,毕竟他的种族灭绝行动创造了以色列国”(注:以上观点模板借用网友对阎崇年“学术”观点概括而成的“阎崇年语录”)

所以,犹太人应该为曾经给以色列作出如此巨大贡献的希特勒表示由衷的感谢,人需要知恩图报,不然就泯灭了人性……

事实上,如果有人胆敢在以色列宣扬这样的历史事实,则收拾他的不是子弹,就是以色列的监狱。

我们谁都不得不承认,如果没有希特勒,就不会有以色列这个国家,但是如果有人胆敢宣称因为这个历史事实,而大赞希特勒对以色列的贡献,还要以色列人对希特勒感恩戴德,则这种生物做出处罚,是必然的,是正义的。

而同样,清军人在江阴种族屠杀江阴十七万百姓、在扬州十天屠杀80万百姓,在其200多年统治中杀害无辜的数亿汉族及少数民族同胞并差点让苗族及蒙族族等少数民族灭绝的暴行作为大读满清历史的阎崇年怎么会不知道?而且他却胆敢窜到“江阴三日”的发生地无锡,公然地宣扬满清屠杀的功绩,这不是犯罪,是什么?这种罪行不是就在污蔑并伤害广大汉族及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事吗?

这种罪行不是就是在极大地侮辱无锡市,侮辱无锡市民,侮辱数亿被屠杀的中国人民吗?

这种罪行不是就是在“挑唆、蛊惑,损害正常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仇视”吗?

这种罪行不是就在抵抗、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吗?

关于阎崇年的言论的本质,本人已经在上文已经明确表明,阎崇年的各种言论,根本不是学术言论,而是借着讲述历史事实,而发表的一系列有关政治,有关民族的政治言论。

而为什么最应该被拘留得犯罪嫌疑人“阎崇年”没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作为维护中国法律尊严的人却被关起来了?难道就因为他们是“专家”是富人而我们却是普通百姓是穷人吗?难道中国的法律是专为穷人“制定”的吗?“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如果不依法追究他的责任,那政府的威信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这件事拷问的不仅仅是阎崇年,也是在拷问我们的法律是否公证,媒体还有没有良心

我们吁请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关措施惩治犯罪嫌疑人,还法律应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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