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的起诉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实施。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1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2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ldo;重罪十条&rdo;为十恶,为唐朝继承;
3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
(二)、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