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兰被捕,苏联立刻进行营救活动。一个通常的例行的程序,是发动各国有影响的知名人物向中国发出抗议和营救的电报,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也计划采取更直接的营救措施。据伊斯雷尔&iddot;爱泼斯坦著《宋庆龄‐‐二十世纪的伟大女性》一书中透露:&ldo;营救牛兰夫妇既有公开的、也有地下的活动‐‐外国方面由理查德&iddot;左尔格(有时用&ldo;约翰逊&rdo;这个名字)领导,中国方面是潘汉年。&rdo;(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1页)杨天石在《蒋氏秘档与蒋介石真相》一书中也说到了这事:&ldo;为了营救牛兰夫妇,中共保卫部门和苏联红军总参谋部上海站迅速共同制定了计划,由潘汉年和该站工作人员里哈尔德&iddot;左尔格共同负责。此后,宋庆龄即与他们密切配合,为营救牛兰夫妇做了许多工作。&rdo;(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
宋庆龄是为母亲奔丧,于1931年7月末离开德国,8月13日到达上海的。据前引爱泼斯坦的书中透露,&ldo;当她还在柏林或返国途经莫斯科时,就已有人告诉她关于牛兰夫妇的危难并请她援助。&rdo;(第290页)她不负所托,回国之后立刻把这事担当了起来。
左尔格潘汉年营救活动的材料,我见到的有东德作家尤利乌斯&iddot;马德尔著的《佐尔格的一生》一书(群众出版社中译本,1986年版)。其中有一小节的标题是&ldo;营救两位同志的斗争&rdo;,写的就是佐尔格受命营救牛兰夫妇这件事。看来这书的译者没有查阅相关资料,以致书中根本没有出现&ldo;牛兰&rdo;一名,只用诺伦斯、努伦斯等名字,而且把牛兰被捕时的公开身份&ldo;泛太平洋产业同盟上海办事处秘书&rdo;译成&ldo;工会的远东泛和平主义秘书处的干部&rdo;。但是书中说的一些情节,例如说&ldo;1931年8月14日,英国巡捕把鲁格夫妇交给了蒋介石警察局&rdo;。可知说的就是营救牛兰夫妇的事。
佐尔格为营救而进行的活动,这书中说,&ldo;佐尔格小组成功地与被关在死牢里的鲁格夫妇取得了联系,并随时用电台向莫斯科中央总部报告营救工作的进展情况。&rdo;具体的营救方案,这书中说:&ldo;佐尔格了解敌人官僚体制的弱点,要求组织给他送来两万美元,用以贿赂南京腐败的军官和法官。&rdo;(第69页)接着,这书中详细叙述了&ldo;组织上派两位德国同志担当秘密交通员&rdo;,各携两万美元分途前往上海送交佐尔格的经过。这两位秘密交通员中的一个是奥托&iddot;布劳恩,就是后来在江西指挥红军作战的大人物李德。他在《中国纪事》一书中没有说到自己担任送款专使这事,但是谈到了用行贿的办法营救牛兰的事。他说:&ldo;1930年,共产国际代表团工作人员诺伦斯&iddot;鲁格被捕,他办公室里的许多文件也被查出,只是当时对腐化的中国法官进行了贿赂,才使他免受死刑和处决。&rdo;(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中国共产党中央特科在这件事情上给予了佐尔格小组一些怎样的合作,公众当然无从知道这个秘密。公开的活动却是可以知道的。陈修良著《潘汉年非凡的一生》一书中说:
潘汉年在&ldo;特科&rdo;工作期间,遇有必要,他可以不顾个人安危,通过各种公开合法关系与敌人斗争。1932年,国际进步人士牛兰博士夫妇被国民党拘捕,扣押在南京,引起了上海文化界的愤慨。潘汉年挺身而出,进行营救牛兰夫妇的斗争。他利用社会合法形式,在汉口路老半斋菜馆请客,邀集上海一些名人,如柳亚子、田汉、郑振铎等,商讨联合发表致南京国民党政府函电,表示抗议,要求立即释放牛兰夫妇。(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朱正:营救牛兰(2)
从另外的资料中可以知道,这次宴请的日期是1932年7月10日。
营救的结果,据《佐尔格的一生》书中说:
这两位送钱的德国共产党党员圆满地完成了党组织交给他们的艰巨任务,历尽千辛万苦,终于将钱送到了目的地,交给了佐尔格。佐尔格收到钱后,立即开始实施他的计划。他成功地用这笔钱贿赂了国民党政府内的有关人员。1932年6月,鲁格夫妇获释。并被允许离开了中国。(第70页)
这就与事实完全不符了。这是蒋介石直接过问的要案,不论多少美元行贿都不可能成功。牛兰夫妇是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之后才趁机出狱的。这些都是后话了。
宋庆龄营救牛兰最重要的一次行动,任何他人也无法代替她的行动,是她亲自出面同蒋介石本人谈判:中国释放牛兰夫妇,苏联遣送蒋经国回国。当年前往苏联留学的蒋经国,这时已经是苏联手中的人质了。显然,只有苏联最高层(或者说,就是斯大林本人)才能作出这种交换高级人质的决定,才能出动宋庆龄这样高级的谈判代表。这也可以看出苏联方面是如何看重牛兰这一要员了。中国方面也同样看重牛兰这一要犯。前引杨天石书中有蒋介石1931年12月16日日记:
苏俄共产党东方部长,其罪状已甚彰明。孙夫人欲强余释放而以经国遣归相诱。余宁使经国投荒,或任苏俄残杀,而决不愿以害国之罪犯以换亲儿。绝种亡国,天也,余何敢妄希幸免!但求法不由我毁,国不为我所卖,以保全我父母之令名,无忝此生则几矣。区区嗣胤,不足撄吾怀也。(第3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