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o;十五年!&rdo;
这真是太荒唐了,荒唐得难以马上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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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襁褓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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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忘记一切。我们记得的不是往事,不是历史,而只是别人想用不停的敲打凿刻在我们记忆里的那一条干篇一律的点线。
这是不是全人类的特性,我不知道,但说它是我们俄国人的特性,那是不错的。这是个很令人惋惜的特性。也许,它是由于善良的缘故,然而是令人惋惜的。它使我们成为撒谎家的俘获物。
因此,连那些公审的案子,如果不需要我们记住‐‐那末我们也就不会记得。大张旗鼓地做了,报纸上也写了,但是人家没有在我们脑子里凿上个坑地‐‐所以我们也就不会记得(在脑子里留下坑儿的只是每天广播的东西)。我说的不是年轻人,他们当然不知道,我说的是那些公审案件的同时代人。你请一个普通人数数有过哪些轰动一时的公审案子‐‐他会记起布哈林的案子,季诺维也夫的案子。再皱皱眉头也许会想起工业党。完了,再也没有别的公审案了。
可是,公开审判是十月革命后马上就开始的。一九一八年已经很多。在许多法庭上都举行过。那时进行公审,既没有法律,也没有法典,审判员只能参照工农政权的需要去断案。它们的详细历史,将来什么时候是否会由什么人写出来呢?
然而,不作一点简短的述评也是不行的。我们毕竟有义务在当时的一片粉红色的轻柔晨雾中也来探索一下某些烧焦的废墟。
在那些动荡的年代,打仗用的马刀没有插在鞘里生锈,惩罚用的左轮手枪也没有冻结在枪套里。把枪杀偷偷放在夜里、放在地下室里进行和往后脑门上开枪是以后才想出来的办法。一九一八年,有名的梁赞的契卡人员斯捷尔马赫大白天就在院子里枪杀人,所以等待处死的犯人可以从监狱的窗里看到这种情景。
当时有一个正式术语,叫做非司法制裁。并非因为当时还没有法院,而是因为存在着契卡。
这只嘴喙渐硬的小雏是托洛茨基孵出来的:&ldo;恐吓是政治的强大手段,只有伪君子才不懂得这一点。&rdo;季诺维也夫在还没有预见到自己末日的时候也兴高采烈地说过:&ldo;国家政治保卫局,正如全俄肃反委员会,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最负盛名的。&rdo;
实行非司法制裁,是因为这样做效率更高,法院也是存在着,也在进行审判,也在判处死刑,但是应当记住,与它们平行地并且脱离它们而独立地,还在进行着非司法制裁。怎样设想这种制裁的规模呢?&iddot;拉齐斯在他的一本对契卡活动的通俗介绍中,给我们提供了只是一年半时间内(一九一八年和一九一九年上半年)并且只是俄罗斯中部二十个省的材料(这里所提供的数字远不是完全的,部分地也许是出于谦虚):被契卡枪决的(即不经审判,越过法院)‐‐八千三百八十九人,破获的反革命组织‐‐四百一十二个(如果考虑到我国人民有史以来一贯缺乏组织能力,再加上那些年代的普遍各自为政和精神颓丧,这个数字是不可思议的),总共逮捕八万七千人(这个数字令人觉得有点缩小)。
为了进行评价,可以拿什么来比较一下呢?在一九0七年,一群左派活动家出版了一本《反对死刑》的论文集(格尔汉特编),那里把一八二六年至一九0六年所有被判死刑的人指名道姓地开列了一个名单。编者附带声明:这个名单也是不完全的(但总不会比拉齐斯在国内战争时期汇编的资料更残缺不全)。它统计了一千三百九十七个人名,其中应当除去改判的二百三十三人和没有缉捕归案的二百七十人(主要是逃跑到西方的波兰起义者)。剩下八百九十四人。这个八十年的数字比契卡的数字少二百五十五倍,而契卡的数字包括的省份还不到总数的一半(北高加索、伏尔加下游大批的枪决数都没有包括进来)。诚然,论文集的编者同时用了一个推测性的(恐怕是有意加大的)统计资料。根据这个资料,仅在一九0六年一年内被判死刑者为一千三百一十人(也许并没有处决这么多,须知当时有多次大赦)。这正是挨骂最凶的斯托雷平反动(这是对革命恐怖活动的回应)的高潮,关于这个时期还有另一个数字:六个月内执行了九百五十起死刑(斯托雷平的战地法庭总共活动了六个月)。听起来是可怕的,但对应我们过硬了的神经来说,它也不会引起紧张:把契卡的数字换算成半年,还要比它多出两倍‐‐而且这还只是二十个省份的,而且这还是不经过法院的,不经过法庭的。
可是‐‐法院呢?
那当然有!十月革命后头一个月也建立了法院‐‐第一,是由工农自由选举的人民法院,但是要求审判员必须具有&ldo;在党的无产阶级组织中的政治经验&rdo;,经区苏维埃执委会&ldo;须先详细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任命条件&rdo;后方可就任,并随时可由该会撤免。(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号法院法令,第十二,十三条)既然是这样‐‐人民法院也就不实行全民选举,而直接由苏维埃执委会任命了,两者是一回事,因为谁都知道苏维埃是代表劳动群众利益的。
第二,又可以说是第一,根据同一个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法令,建立了从乡和县起的工农革命法庭。这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机关而设立的,不知怎么搞成了这样,革命法庭一瞬间就到处出现了,而人民法院又过了好多个月还没有露面,特别是在荒僻的角落。
但是我们将安慰你说,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之间的差别也不那么大:晚些时候,一九一九年,出现了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原则,其中对两种法庭的定性几乎是相同的:对两者都没有规定适用刑罚的任何界限,两者应有绝对的行动自由:法律对执法不规定任何批准手续,法庭在选择和采用镇压手段上享有完全的自由(如果是剥夺自由‐‐那期限可以不确定,等接到特别指示再说)。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一样,是仅以革命的法律意识和革命的良心为依据的。两种法庭的判决都是最终的,不能向任何一级机关上诉的。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在活动中不受任何形式条件所约束,唯一的量刑标准就是被告人行为给革命斗争利益带来的危害程度,判决应适合国防与劳动建设的利益。(起先革命法庭里甚至有可以随时由地方苏维埃指定的审判员,后来获得了比较明确的常任三人小组的形式,但三人小组的一个成员必是由当地省契卡机关派出的‐‐这样就能实现各级革命法庭与契卡之间的具体结合。)
一九一八年五月四日有了一个关于建立全俄中央执委会最高革命法庭的法令‐‐那时人们认为这就是革命法庭建设的最终完成了。但是,嘛,离这还远着呢!
原来为了维持铁路的运行,还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铁道革命法庭系统。然后是‐‐统一的内卫部队革命法庭系统。
一九一八年所有这些系统都在协调一致地工作,不给俄罗斯联邦境内反对群众革命斗争的罪行和过失任何一处避难所了‐‐然而托洛茨基同志敏锐的眼睛看出了这一套完备系统的不完备‐‐于是一九一八年十月十四日他签署了一道关于组建一个新系统‐‐革命军事法庭系统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