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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第1页)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女婴携有一个自己的母亲和男婴的父亲所没有的基因,并且其他相似的基因也似是而非,说明男婴的父亲不可能同时是女婴的父亲;经查,这个女婴携有一个自己母亲和男婴的父亲所没有的基因,并且其他相似的基因也似是而非;所以,男婴的父亲不可能同时是女婴的父亲。

周法医百思不得其解,只好请教刑警队长。刑警队长提出,应该在男婴的父亲的家庭成员中查一查。男婴的父亲叫江海,弟兄三个,老大老二都无作案的思想基础;老三江潮,无业,曾因赌博、扒窃、侮辱妇女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三年,常与不三不四的人鬼混,深夜不归。显然,老三具有作案的思想基矗为了弄清江潮的血液,他们想了一个绝妙的好办法。江潮前几天曾吵闹让街道办事处分配工作,于是,就以招工为名,让江潮去检查身体。抽血、验血、血型测定,亲子鉴定,发现其父权概率高于95,从而确定,江潮就是强奸丽媛的罪犯。推理如下: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其父权概率在95以上,那他就是女婴的亲父亲;如果他是女婴的亲父亲,那他就是强奸丽媛的罪犯;所以,如果其父权概率在95以上,那么,他就是强奸丽媛的罪犯。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其父权概率在95以上,那么,他就是强奸丽媛的罪犯;现已查明,江潮的父权概率在95以上;所以,江潮就是强奸丽媛的罪犯。

在法医和刑警的共同努力下,准确的科学知识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得以有机结合,终于揪出了一个披着人皮的狼。

3奇异的悬尸案

1951年&tis;月&tis;日上午,汉中市北郊的一个村庄发现了一具奇异的悬尸。死者宋&tis;&tis;,早饭时,有人看见他躺在自家床上。但没多久,他的妻子张&tis;&tis;就大喊大叫说,他在自家油坊吊死了,乡亲们连忙解下。只见死者两腿自上而下流满了鲜血,阴囊和两个睾丸不见了。人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的说:&ldo;奇哉怪哉,揪树上结了蒜苔,没见过割了睾丸的人上吊!&rdo;有的说:&ldo;我才不相信是他自己上吊的!&rdo;发案地点当时归南郑县管辖。南郑县人民法院以奸情杀人案定性,认为必定是死者之妻张&tis;&tis;作风不好,勾结奸夫将宋害死,于是拘捕了张&tis;&tis;。张&tis;大开始时哭哭啼啼,说她没有杀人,但经不起几番逼供诱供,便信口雌黄地乱咬起来。先交待说和五个邻居一起杀了宋&tis;&tis;,后来又说是和邻居田&tis;&tis;共同勒死的。田&tis;&tis;听说咬了他,一时六神无主,怕坐班房,便冒雨外出,躲藏到庄稼地里,不敢露面。办案人员一听此状,认定田&tis;&tis;心中有鬼,必是案犯无疑,连忙派人缉拿归案。在讯问中,田&tis;&tis;拒不承认,但张&tis;&tis;坚决作证,最后,他只得承认了是他和张&tis;&tis;一起勒死了宋&tis;&tis;。南郑县人民法院根据张田二人的口供,判处田&tis;&tis;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张&tis;&tis;无期徒刑。田&tis;&tis;之妻也以同案犯治了罪。

案件上报后,当时的陕西省人民法院汉中分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都批准了县法院的判决,但在最后呈报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审批时,一位领导同志认为有疑点,提出发回重审。以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曾五次组织人员下去调查,但都未获得结果。案子拖到了1954年春天,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指派吴&tis;&tis;同志和陕西省人民法院两同志再下汉中,进行实地调查。

吴&tis;&tis;等同志一边翻阅大量案卷,一边从头细查,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

他们先从索沟查起。原审认定,死者是被田&tis;&tis;和张&tis;&tis;先用绳子勒死在床上,然后,张&tis;&tis;为了泄恨,用剪刀剪掉了死者阴囊睾丸,弃之于床下鼠洞,最后,二人又共同移尸于宋家油坊,悬于梁上,伪装成死者上吊自杀。这个认定能否成立,关键要看死者颈部索沟印是什么形状。勒死和吊死,由于作用力不同,死者颈部会留下不同的痕迹特征。

勒死者呈环形索沟印,吊死者呈马蹄形索沟樱经查阅卷宗所记和询问解尸人、验尸人、剃头人以及区乡干部和死者亲属,一致反映死者颈部索沟形状为:由颈前部向两耳后上部上延,后颈部没有绳樱其儿子讲,死者颈前部绳印发红,后颈部绳印是晚上验尸时看到的,只有细细一道,用酒精擦后也不显。其弟弟讲,人一上岁数,脖颈也可能有褶纹。根据这些特征,看来是典型的吊死索沟而非勒死索沟。这样,认定死者是他人勒死之说,显然从根本上产生了动遥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颈部留有马蹄形索沟,那么,死者就是上吊而死;宋&tis;&tis;颈部留有马蹄形索沟;所以,宋&tis;&tis;是上吊而死。

2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是上吊而死,那就不是他杀,而是自杀;宋&tis;&tis;是上吊而死;所以,宋&tis;&tis;不是他杀,而是自杀。

然后,他们复查了现常原审认定死者有两处现场,第一现场即死者被勒死在自己原先睡觉的床上,第二现场即悬尸的地方‐‐死者家的油坊。在第一现常床内侧靠墙一边沿有少量血,床下有一鼠洞,死者的阴囊及睾丸被扔在洞内。在第二现场,有血衣一件,血迹形状为马鞍形,象是用作衬布夹了睾丸部割伤后扔弃的。两处现场仅一墙之隔,有门相通。两处现场还有其他遗物。复查人员对照原认定的作案手段,抓住一个关键性问题,即两个作案人在床上能否勒死死者,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过各方面的分析,得出了否定的结论。第一、死者是一个身体壮实的农民,吃早饭时还有人看见他躺在床上,并和其说过话,说明他当时是处在清醒状态下。如果有人要勒死他,必有一番搏斗。张&tis;&tis;前几天被死者用木墩将右臂尺骨打断,正在治疗,是一个独臂妇女。田&tis;&tis;当时正在患痢疾(有人说是疟疾),虽未卧床,但多人证明病情比较严重。如此两人,竟能将索套在一个体壮人的脖子上,将其勒死,实难讲通。第二、死者的床铺两面靠墙,其头一边顶着墙。如系两人勒死,必有一人要蹲在床上里侧使劲,另一个立于床下使劲。而从床上实有地方看,大家公认不能蹲下一个成年人。因此,对第一现场作案得出了否定的结论。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要勒死的是一位神志处于清醒状态的身体壮实的农民,那就必然要经过一番搏斗;要勒死的是一位神志处于清醒状态的身体壮实的农民;所以,必然要经过一番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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