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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第1页)

罗马军队的将军,对士兵、对敌人和对共和国的臣民,几乎都可以占有并行使任何属于一个专制帝王的权利,而毫无违背宪法原则之嫌。对士兵来说,甚至在罗马建国的初期,对自由的渴求早已让位给向外扩张的希望和正当的军事训练。那位独裁者,或者叫作执政官有权征集罗马青年从军服役;有权对不听指挥或由于胆怯不服从命令的人处以最严厉和最带有侮辱性的惩罚,从公民中除名,没收其财产,或将他卖给人家为奴。由波喜阿斯和塞姆普罗尼阿斯法令加以肯定的最神圣的自由权利,在战争时期已全被废止。这位统帅在他的军营中掌握着绝对的生杀之权;他的司法权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审判和讼诉程序的制约,他所做的判决必须无条件地立即执行。选择谁作为罗马的敌人的权力一般操在立法机构的手中。关于战争与和平的事关重大的问题先需由元老院严肃讨论决定,最后由人民批准。但是一旦军团的部队到了远离开意大利的任何地方,那些将军们便有权在他们认为于国家有利的情况下,指挥他们用任何方式,对任何人进行战斗。他们能否获得胜利者的荣誉,不取决于他们所进行的事业是否合平正义,而只在于是否取得了战争的胜利。在胜利的掩护下,特别是在他们不再受到元老院的代理人的控制的时候,他们实际行使着没有任何限制的专制权力。当庞培在东方用兵的时候,他随意奖赏他的士兵和同盟者、废除某些国家的君主、重新划定一些国家的1疆界、建立殖民地,并任意分配米特拉达特的财富。在他回到罗马之后,仅仅通过一次议案,他的一切作为便全部获得了元老院和人民的认可。这样一种对待士兵和对待罗马敌人的权力是任何一个共和国的将军从来不曾得到或拥有的。他们同时还是那些被征服的省份的总督或君主,具有行政和军事领导双重身份,既管司法,又处理财政,集国家的行政和立法权力于一身。

1意谓虽原来的任期已满,现将仍以此名义继续执政。‐‐译者1当时的本都国王。‐‐译者页面从本书第一章的叙述中,大家对于军队和各省已如何全部交托给奥古斯都由他去统治的情况应该已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是,由他一个人来亲自指挥那么多处在遥远边陲的军队显然是不可能的事,于是元老院也便像过去对待庞培一样,容许他把他的庞大职务分派给一定数量的副职官员去承担。

从地位和权限上看,这些军官似乎不低于古代的前执政官,但他们实际却处于极不稳定的依附地位。他们依靠上级的意愿接受任命,他们的工作成绩则全部理应归之于上级的有益的影响。他们是皇帝的代理人。只有皇帝是共和国的军事统帅,他的不论是行政上还是军事上的统辖权,一直延伸到被罗马所征服的一切地区。不过,他却常常把他的权力交托给元老院的某些成员,这自然使元老院颇为满意。皇室的副职将领的身份近似高级常务执政官或一般执政官;军团由元老院的某些元老指挥;埃及专区长官是对罗马骑士的唯一重要任命。

在奥古斯都被迫接受如此慷慨的一次授权活动之后不到六天,他决心作出一点小小的牺牲以满足元老院的骄傲情绪。他向他们表明,他们已使他的权力实际扩大到了超出目前的悲惨条件所能许可的程度。他们已拒绝了他希望交出对军队和边区繁重的领导工作的要求;但他必须坚持,请允许他将那些比较安宁和安全的省份仍归之于行政长官的温和的管理之下。奥古斯都在划分省份的时候,便已既考虑到他自己的权力,也考虑到共和国的荣誉。元老院的前执政官,特别是那些出身亚洲、希腊和非洲的,都比在高卢和叙利亚行使职权、由皇帝派遣的副职军官享有更高的荣誉。前者随时有一群侍卫官护卫着,而后者的身边却只是一些士兵。已曾通过一条法律,表明不论皇帝走到哪里,他所特别委派的官员将立即代行正常情况下的总督的职务;而根据惯例,新征服的地区都属于由皇帝的管辖范围;而且,很快人们便发现,在帝国的任何地区,元首,这是奥古斯都最爱用的一个称呼,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作为这一假想的让步的补尝,奥古斯都得到了十分重要的实权,使他已成为罗马和意大利的主宰。奥古斯都不惜危险地违反那古老的格言,元老院批准他保留军事指挥权,使得他即使在和平时期,在首都的心脏,也随时有一大群卫兵保卫着。按实际情况,他的指挥权应仅只限于那些立下军事誓言应服兵役的公民;但由于罗马人天生的奴性,一些行政官、元老和一些骑士都自愿对他宣誓效忠,一直到这种原不过是一种个人讨好的行为,在不知不觉中竟然变成了一年一度宣誓效忠的严肃仪式。

尽管奥古斯都认为军事力量是最牢固的靠山,他却明智地认为,它是一种可厌的统治工具而拒绝使用。以古代倍受尊敬的行政官的名义进行统治,并巧妙地在他个人身上体现出开明的司法制度的光辉,既符合他的天性,也符合他的政策的需要。正是因为抱着这种想法,他听任元老院加之于他终身享有的执政和司法的双重权利,这权利他后来的继位者全都同样享有。执政官接替了罗马君主,并成了国家威严的代表。他们监督着各种宗教仪式的进行,征募和统领军队,接见外国使臣,主持元老院和人民议会。国家财政的总控制权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虽然很少有时间亲自过问公正执法的事,他们却被看着是法律、正义和公众安宁的最高保护者。这些还只是他们的一般权限;而在元老院授权给第一个执政官,由他负责国家安全以后,这一条文便使他立即超越一切法令,为维护自由,暂时行使着专制的权力了。保民官的性质,从各个方面讲,与执政官是不同的。前者的外貌谨慎、谦虚;但他页面们的为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们所掌握的权力主要是为了反对而不是为了主动采取行动。按规定,他们的责任是维护被压迫者的利益,赦免某些罪行,对人民的敌人提起公诉,以及在他们认为必要时,只需一句话就可以停止政府的一切活动。只要共和国还存在,种种重要的限制都能使不论是执政官还是保民官可能通过他们的司法权力产生的危险影响受到削弱。首先,当选后一年的任期届满他们的权力便终止了;其次,前者的职权由两人分担,后者更分属10个人;而且由于他们的利益在公、私两方面都互相冲突,他们的这种对立状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但不会削弱,而反倒加强了宪法的稳定性。但是,如果执政官和保民官的利益联合起来,如果它们的权力又终身落在一个人手中,军队的统帅又同时既是元老院,又是罗马公民大会的主事人,那就根本不可能阻止他行使帝王的特权,也极不容易对他的这种权力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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