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纽约会晤中,赫德仍是重点促中方马上具体讨论确认标准问题,把这个问题称为谈判能否取得进展的关键。我们清楚,英方最担心的,是全国人大决定中关于议员必须&ldo;拥护&rdo;基本法、&ldo;愿意效忠&rdo;特区的规定。我当时表示,选举安排圆满解决了,如能与基本法相衔接,过渡便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关于确认标准,我们不能替特区筹委会来定标准,只能谈点个人的解释性看法。如果有个别议员不愿效忠特区、不拥护基本法,甚至反对基本法、反对&ldo;一国两制&rdo;,不仅有言论,而且有行动,那他们就不符合标准,就不能过渡。
鉴于时间紧迫,为了推动北京谈判早日取得一些进展,我便向赫德再次建议,双方按&ldo;先易后难&rdo;的原则,先解决比较简单的香港1994年区域组织的选举安排问题,而1995年立法局选举安排问题比较复杂,双方也还有时间,可以延后讨论。
赫德没有同意中方的建议,仍坚持主要问题应一起解决,要有总体一揽子解决办法。
后来,在北京谈判中,英方还是同意了先讨论区域组织选举安排问题,但又提出一些先决条件。中方也做了不少让步,双方在区域组织选举安排方面基本取得一致。可惜的是,英方在最后关头又提出要把1995年立法局的选举方法也扯到一起解决。17轮谈判因11月27日英方单方面宣布而被迫中断。
北京谈判由此走向破裂。
11月30日,赫德外相给我来信,一方面就英方坚持一起解决1995年立法局选举方法进行辩解;一方面提出,英方决定在12月中旬即把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讨论。
实际上,这是英方在向中方摊牌。
针对英方的无理态度,我马上于次日回复赫德:中方绝不接受英方向香港立法局提交立法草案,而且不能把立法局的意见置于两国政府的会谈之上。对中方来说,这是原则问题。
我重申了中方在4月谈判之始所做的声明,即如英方将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就意味着双方谈判的中断。
英方不听中方的警告,一意孤行,坚持把政改方案付诸实施,于1994年2月和6月,陆续交由香港立法局通过。
中方立即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正式发表声明: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英国对香港的行政管理到1997年6月30日为止,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作为英国管治香港的政制架构的组成部分,即港英最后一届区议会、两个市政局和立法局,必将随英国管治期的结束而终结。从1997年7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架构将依据中国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组建。
这表明,&ldo;直通车&rdo;因英方的破坏而&ldo;不通&rdo;了,中方不得不&ldo;另起炉灶&rdo;。中英双方围绕香港政制发展的这场交锋,至此告一段落,双方&ldo;分道扬镳&rdo;,渐行渐远。
余波不断
1996年3月,香港特区筹委会正式决定成立特区临时立法会。
由于没有了&ldo;直通车&rdo;,在特区1997年7月1日成立之时有许多预备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必须提前做好,而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又不可能在此之前成立,所以有必要成立一个特区的临时立法机构,来完成必需的立法工作。这个临时立法会于回归之日起,才正式开始执行特区立法机构的职能,为期一年,即到特区第一届立法会成立时为止。
按理说,这种安排完全是中方自己的事了,英方无权干预。当然,我们还是希望英方能对各项特区筹备工作给予合作,提供一些方便。可是,在两年前成立筹委会预备工作机构的问题上,我们早已体会到了英方的不合作态度,在设立特区临时立法会的问题上,更是对英方不抱什么希望。
正如我们所预料的,英方对临时立法会就像对预备工作委员会一样,也进行了抵制。例如,临时立法会议员选出后,英方无论如何不同意临时立法会在香港当地开会,临时立法会只好在深圳开始工作,直到香港回归之后,才迁回香港。在这段时间里,在外交层面上,英方也不时把临时立法会问题提上两国外长讨论的议程,反复纠缠。
此时,我的英方谈判对手已换成了里夫金德外相。我在1995年10月再次访英时同他会晤过。后来,他回访了中国,还同我有过一些信件往来。一次,他来信对中方预备工作委员会法律小组建议废止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某些条款一事提出异议,说此举将严重损害香港的信心,希望中方三思而行。我回信指出,香港其他法律应服从基本法这项根本大法,而不应与之抵触。到了1996年4月初,即中方决定成立临时立法会后不久,他便来信提出了临时立法会问题,说有的中方官员要求凡想要参加特区候任班子的香港公务员,必须声明支持临时立法会,此举对香港公务员造成相互冲突的效忠问题,会动摇人心,等等。对此信,我未予回复。
那年4月20日,我与里夫金德外相有机会在海牙中国驻荷兰大使官邸又一次会晤。会晤中,他仍就临时立法会问题纠缠,说什么在香港交接前成立临时立法会,不符合联合声明所规定的英方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对香港信心造成了极大破坏;又说,两个立法机构并存,会引起香港社会很大混乱。这显然是颠倒了&ldo;直通车&rdo;争议中的是非和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