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提供贷款用于支付向朝鲜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及军用物资的协议
鉴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朝鲜供应设备和材料以及军用物资和关于提供贷款用于支付这些供货的请求,双方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苏联政府自1949年7月1日至1952年7月1日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____卢布的贷款,每年同等数额,用于支付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供货。
第二条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贷款,应自1952年7月1日开始的3年内,每年以同等数额偿还。
第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贷款,将向苏联政府支付年利率为2%的利息,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四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通过向苏联政府提供商品,其中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和其他商品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经过双方的协商,贷款也可用黄金偿还。
供应苏联政府用于偿还贷款的商品品种和数量以及商品价格,在供应年份前3个月内由双方商定。
商品价格将根据世界价格,即有关商品主要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苏联政府在从1949年7月1日至1952年7月1日期间,按朝鲜港口离岸价格或满洲-朝鲜边境铁路车站到岸价格,每年以同等数额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供应总额为____卢布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军用物资。
供货的品种、数量、价格和其他条件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为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贷款的结算,苏联国家银行和北朝鲜总银行相互开立特别账户。上述银行将共同制定本协议结算和记账的办法。
第七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通过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提供商品,或由双方商定后用黄金提前偿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贷款。
第八条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于1949年__月__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俄文和朝文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授权(签名)
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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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政府代表团访苏拟讨论的问题清单
(1949年3月14日)
致维&iddot;米&iddot;莫洛托夫同志:
根据安&iddot;扬&iddot;维辛斯基同志的批示,我现在给您送去一份朝鲜政府代表团提出的问题的清单。这份清单是在什特科夫情报基础上整理成的。
附件:上述清单共1页。
尼&iddot;费德林
1949年3月14日
附件:
朝鲜政府代表团提出的问题清单
一、关于经济与文化合作的条约。
二、关于贷款。
三、关于1949年度贸易协议。
四、关于技术援助(设计、派谴苏联专家、朝鲜专家在苏联的生产-技术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