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误杀友人时,不满14岁者不问罪责
第十三条知行的卖出
禁止以任何生计理由出售知行地。急迫需要资金的时候,将原因向今川家上报,取得限期租卖许可。
第十四条对于限期租卖知行的检地工作
知行地有期租卖的情况下,租卖期限结束之前不得据况检地,只不过卖出前可形成的契约一旦结缔,将不受这种限制。百姓们私人性质的买卖名田,领主也可以对其检地,对于这类名田若领主发行了买卖许可证,则不得检地
第十五条水渠的借地费用
因为水渠通过他人的知行地,所以要向拥有此知行地的主人支付水渠使用费。
第十六条他人知行地的贩卖
不得随意贩卖他人的知行地。
第十七条名田的要求
禁止使用之前的旧文书来索要名田,但是,如果拿出的是转让书则另当别论。
第十八条借米的利率
借米的利率,第一年根据契约来设定。第二年的单位利率每石米为一石利,借米5年连本带利一共六石,经过六年若仍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可以先向奉行报告因由之后再进行强制还贷。
第十九条追债
关于偿还债务,最初本利合计共本金的两倍,则在两年内债权者不得追讨债务。若在六年后仍未偿还债务这种恶劣性质的情况下,向奉行报告后强制还贷。
第二十条今川家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
需拿知行地作为贷款担保,如果是收入贫困的情况下,视其对今川家的功绩,将予以一次性的救助。但是,出现第二次这种情况,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二十一条向属于他人领地的百姓追债
对于他人领内的百姓,强制追讨负债的时候,之前必须获得领主的许可方可行事。
第二十二条守护不入地
一些寺院豪族取得幕府许可特权,守护不得介入其领地内事务
守护不入地收到保护,这点不得随意改废。但是,由于领主本人的失误造成的纠纷问题,还请不要介意今川家的强制介入。
第二十三条骏府的守护不入地
废除一切骏府内领地的禁入保护权。
第二十四条航运税和关所的废除
关于骏河和远江的航运税,宣布废除。远江现在立即废除所有关所,废除关所通行税。
第二十五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告,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
第二十六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向骏河远江漂游来的船只,不得进行略夺,返还船主船只和一切货物。如果没有船主踪迹,则捐赠给受损的寺庙神社。
第二十七条浮木的所有权
不必确定浮木的所有者,发现浮木的人可自行处理浮木。
第二十八条宗论废除
诸宗的派别争论全部禁止。
第二十九条寺庙的相续
不先检查弟子的智慧和能力,不得将寺庙传予之。
第三十条与他国人结亲国人:地方豪族,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