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阿拔斯政府
至少在理论上,哈里发作为政府的首脑,是一切政权的源泉。他能够把民政权委托大臣(维齐尔),把司法权委托法官(嘎迪),把军事职权委托司令(艾米尔),但是,哈里发仍然是政府一切事务的最后决定者。在职权和行为方面,阿拔斯王朝早期的哈里发,是以波斯人为榜样的。阿拔斯人利用人民对伍麦叶王朝不虔诚的行为的不满,初次登台就把自己装扮成宗教的角色,摆起&ldo;伊马木&rdo;的威风,在他们统治的后期,实际的权力越减少,他们就把宗教的权力抓得越紧。自第八位哈里发穆耳台绥木拉(833‐842年在位)的时代起,直到这个朝代末尾,他们的名字后面,都加上一个尊号,这个尊号是与真主的名字配合的。在衰落的时期,他们的臣民,大量地赠送他们一些浮夸的称号,例如称他们为&ldo;真主的代位者&rdo;(kh-alifatallāh)。后来又称他们为&ldo;真主在地面上的影子&rdo;(zillal-lāhll&lso;alaal-ard)。这些称号,首先显然是赠送穆台瓦基勒(847‐861年在位)的1。后来继续存在到奥斯曼哈里发帝国的末尾。由伍麦叶王朝各哈里发制定的关于王位继承的不明确的世袭原则,为阿拔斯王朝所沿用,而且获得同样恶劣的效果。在位的哈里发,必须指定一个人做王储,这个人可以是他所宠爱的或认为最合格的儿子,或者是他认为最有才能的任何一个亲属。赛法哈曾提名他的弟弟曼苏尔继任,曼苏尔死后,由他的儿子麦海迪继任1,麦海迪死后,由他的长子哈迪继任,哈迪死后,由他的弟弟哈伦&iddot;赖世德继任2。哈伦指定他的长子艾敏为第一继任者,指定更有才能的次子麦蒙为第二继任者。他把帝国分给他们两个人,而为麦蒙保留了呼罗珊省,以木鹿为省会3。经过一场激烈的斗争,艾敏终于被暗杀(813年9月),麦蒙篡夺了哈里发的职位。四年之后,麦蒙以十叶派的标志绿色代替阿拔斯人的标志黑色,并且指定阿里派的阿里&iddot;里达为王储,被触怒了的巴格达的居民,暴动起来,选举麦蒙的叔叔易卜拉欣为哈里发(817年7月)。艾敏被暗杀后,过了六年,麦蒙终于进入帝国的首都。麦蒙将死之前不久,不顾自己的儿子,而指定自己的弟弟穆耳台绥木为继任者,这事几乎引起军队的叛变,因为他们对于他的儿子是有特殊的好感的。穆耳台绥木死后,由他的儿子瓦西格(847年卒)继任,阿拔斯王朝光荣的时代,至此告终。最初的二十四位哈里发在位,几乎达二百五十年之久(750‐991年),只有六位哈里发,是由儿子直接继任的。哈里发的贴身人是侍从(hājib),他的职务是把使节和高官显贵带到哈里发的面前,当然势力很大。还有执刑官,也是巴格达宫廷里重要的人物。用来拷打罪犯的圆顶地下室,第一次在阿拉伯史上出现了。宫廷钦天监的官职,正如宫廷执刑官的官职一样,是发源于波斯的,后来变成了阿拔斯王朝不可或缺的附属品。仅次于哈里发的,是大臣(wazir),这个官职是受波斯传统的影响的1。
---------------
1as&lso;udi,volvii,p278。
1参阅ya&lso;bi,volii,pp437以下,472以下;fakhri,p236。
2fakhri,pp261-262;tabari,voliii,p523。
3ya&lso;bi,volii,pp500以下;fakhri,p292;as&lso;udi,tan逼h,p345。
1参阅ibn-al&lso;abbās,&rso;athāral-uwalfitartibal-duwal(cairo,1295),p62;sdgoiteislaiulture,vo1xvi(1942),pp255‐263,380‐392。
---------------
大臣是哈里发的代理人,哈里发越沉湎于酒色,大臣的势力就越大。哈里发纳绥尔(1180‐1225年在位)任命大臣的时候,在下面的任命状里充分地阐明了帝王代理人神权说:&ldo;穆罕默德&iddot;伊本&iddot;白尔兹是我在全国各地和全国人民中的代表,因此,谁服从他,谁就是服从我;谁服从我,谁就是服从真主;谁服从真主,谁就要升入天堂。谁违抗他,谁就是违抗我;谁违抗我,谁就是违抗真主;谁违抗真主,谁就要堕入地狱。&rdo;2在伯尔麦克人担任大臣的时期,大臣有极大的权力,各地长官和法官的任命和撤职,都由他决定,这在理论上当然要获得哈里发的同意,而且他甚至可以按照世袭的原则,把大臣的职位传给他的儿子。按照惯例,大臣有权查抄失宠的各地长官的财产;按照惯例,各地长官也有权侵占下级官吏和平民的财产,哈里发更有权把免职的大臣的财产全部没收3。财产被没收的人,大半是被处死刑的。最后创设了一个查抄局,作为政府的一个常设机关4。在哈里发穆耳台迪德时代,大臣的月薪是一千个第纳尔。马韦尔迪5和其他法学理论家,把大臣的职权分为两类:一类享有无限权力,叫做&ldo;特付威德&rdo;(tafwid),一类享有有限权力,叫做&ldo;坦非兹&rdo;(tanfi-dh)。具有无限权力的大臣,执行哈里发的一切权力,王储的任命除外。具有有限权力的大臣没有创制权,他的义务是执行哈里发的一切命令,遵循他的各种指示。在穆格台迪尔(908‐932年在位)之后,大臣的职位由总司令(airal-uarā&rso;)取而代之,这个职位是由布韦希人担任的。大臣,实际上是首相,主持国务会议,参加会议的,是政府各部门的首长。各部门的首长,有时被任命为大臣,但是他们的品级,是次于实际的大臣的。阿拔斯王朝的政府机关,比以前的更为复杂,国家事务中,新添了更有秩序的制度,特别是税制和司法行政。国家最关心的是财政,所以税务局(diwānal-kharāj)或财政部,仍然象伍麦叶王朝那样,是一个最重要的单位,税务局的首长,通常被称为税务长。税务长是哈里发政府里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国家岁入的来源,包括天课(zakāh),天课是每个穆斯林所应缴纳的唯一的法定捐税。凡是占有耕地、牲畜、金银、商品,以及由于自然繁殖或投资而能增加的其他形式的财产者,都应该缴纳天课。前面已经说过,穆斯林不纳人丁税。收税官只能监督耕地和牲畜之类,至于私人的动产,包括金银在内,就全凭个人的天良了。从穆斯林们征收来的天课,由国库支付于穆斯林们的福利:救济贫民和孤儿,补助异乡人和志愿军,赎取奴隶和战俘。国家的财源,还有外国敌人的赔款和贡赋,本国非穆斯林人民的人丁税(jizyah)、土地税(kharāj)1,外国的非穆斯林因向穆斯林国家输入货物而缴纳的什一税。在这些项目中,非穆斯林所缴纳的土地税,总是数量最大,而且成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