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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第1页)

穆斯林公众在沙斐仪精心结构的佥议(ija&lso;)原则中发现了最有用的教义学上的权宜手段,他们可以借这种权宜手段,使自己的教律和教义,适应一个经常变更的世界上变化无穷的各种新形势。在穆斯林社会里,没有被公认的什么教会、僧侣、中央权威机关,一切都遵从公众的意见,公众的意见(佥议)自然会起重大的作用。正是根据这条原理,官版的《古兰经》被认为合乎教律,六部圣训集受到赞许,先知的奇迹被接受了,《古兰经》的石印本被认可了,古莱氏族的哈里发,也可以由奥斯曼的哈里发取而代之。我们必须记住,十叶派有自己的教律,不承认佥议。他们所承认的是永不会错误的十二位伊马木的绝对权威和判断,那些伊马木都是阿里的苗裔。上述的四大原理,使传统的信条,以及为教义和教律的发展所必需的一切都成定形,&ldo;以智提哈德&rdo;(ijtih?d,尽力而为)的大门,对逊尼派的公众永远关起来了,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权再进一步解释天经和圣训,没有权应用类比推理法构成一个新的意见了;而十叶派仍然有他们的&ldo;穆智台希丁&rdo;(ujtahids,教律学权威),即许多有学问的人物,他们有权替崇高的、隐蔽着的伊马木做代言人,表达他的意旨。

伊斯兰教的法律体系,深受罗马-拜占廷法律的影响(在好几个世纪中,这种法律曾在叙利亚、巴勒斯坦和埃及被采用),这个问题是值得有资格的学者加以研究的。某些东方学家认为,东罗马法的影响,不限于某些各别的条规,更重大的影响,还在于某些原则的问题和方法学方面。《查士丁尼法典》,承认类比推理法和私人判断。拜占廷的某些条规,对于伊斯兰教关于买卖和其他商业关系的法令,可能发生了影响;伊斯兰教关于监护、遗嘱、租赁的法令,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通过犹太法律和犹太法典的途径而传达的。迟至六世纪,贝鲁特仍然是罗马法某一学派生存的基地,可是在贝鲁特工作,而且几乎建立了伊斯兰教第五项原理的叙利亚人奥扎仪(774年卒)1的法律体系,却没有受到罗马法显著的影响,这倒是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教律(shari&lso;ah,舍利阿)的条款,是讨论如何管束穆斯林在宗教、政治、社会各方面的生活的。教律的条款,管理他的婚姻关系和公民关系,也管理他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各种关系。于是,伦理的行为正当与否,就以教律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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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bn-&lso;as■kir,ta&rso;r■kh,volii,pp41以下。

2ibn-khallik■n,voli,p28。

3六册,1313年出版于开罗。

1ibn-khallik■n,voli,p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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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的一切行为,在法律上分为五类:(1)绝对的义务(法尔德,far■),法律命人为之,故遵守者获赏,违背者受罚。(2)可嘉的行为(穆斯台哈卜,ta■abb),法律劝人为之,故遵守者获赏,违背者不受罚。(3)准许的行为(查伊兹,j■&rso;iz,木巴哈ub?■),在法律上是无关紧要的。(4)受谴责的行为(麦克鲁海,akr■h),只受谴责,而不受惩罚。(5)被禁止的行为(哈拉木,■ar?),犯者应受惩罚。

根据天经和圣训,而写作的伦理作品,数量虽多,但并不能包罗阿拉伯文献中讨论道德(akhl?q)1的全部资料。此类文献,最少还有另外三种类型。有些著作,讨论各种美德、精神修养和态度(adab)。此类著作,主要是根据印度和波斯的轶事、谚语和格言而写作的。伊本&iddot;穆盖法耳(约在757年被处死)所著的《单珠集》(al-duratal-yatiah)2,赞扬在讲话和办事中节制、勇敢、豪爽和熟练等美德,可以作为这一类型的样本。在鲁格曼(阿拉伯人的伊索)的寓言和谚语里,也有同样通俗的道德哲学。巴格达著名的法治理论家马韦尔迪(1058年卒)3,曾著过一本关于伦理学的短论,收集了圣先知和圣门弟子的丰富的格言,直到现在,这本书还被埃及和叙利亚的各学校当做教科书使用。第二类型,是哲学的著作,通过新柏拉图派和新毕达哥拉斯派的资料,上溯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所著的nichoacheahics,被侯奈因或者他的儿子易司哈格4译成阿拉伯语,叫做《品性书》(kit?bal-akhl?q),以这本书为主的希腊著作,奠定了阿拉伯道德哲学(&lso;ilal-akhl-?q)的基础,这种哲学的目的,正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目的一样,是便利人们达到现世的幸福。这个学派的最著名的代表,是史学家米斯凯韦,他的著作《品性修养论》(tahdh■bal-akhl?q)1,是穆斯林们所编辑的严格哲学类型或新柏拉图派类型的最优秀的伦理著作。《精诚同志社论文集》第九章,是专论品性的,其中独特地罗列了希腊的伦理学,但是这一章里到处贯注着占星学的和形而上学‐‐心理学的空论。精诚同志社把基督和苏格拉底当做道德完人的典范,对于他们特别热忱。逊尼派和十叶派却分别认为,穆罕默德和阿里是道全德备的完人。第三类型的伦理学,可以叫做神秘派心理学的伦理学。这一类型的代表,是安萨里和其他苏非派的著作家,我们将在第三十章中加以研究。所有这些穆斯林的伦理学家,都称赞&ldo;顺从&rdo;、&ldo;知足&rdo;、&ldo;坚忍&rdo;等美德;他们把各种恶德当做灵魂的疾病,把哲学家当做医生;他们关于各种美德和恶德的分类,是基于对灵魂的各种官能的分析的,他们认为每种官能各有其优点和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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