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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尘埃落定(第2页)

各自的辩护律师就抓准了该案件不是共同犯罪来进行辩护,将每个人所涉及到的金额从高往下打,再从他们的品行,认罪态度,取得天骋物业公司的谅解书方面来进行罪轻辩护。

效果是有的,但总的来说也微乎其微。

不过,辩护律师也是无奈之举,这个案件的犯罪事实算是比较清楚的,就数额方面有一些争议,再者就是以上提到的案件性质是否为共同犯罪的问题。

如果为共同犯罪,每个人的犯罪数额一整个叠加,那涉及到的犯罪数额就变得很庞大,罪刑也会相对判得更严重一点。

这个策略算是辩护风险比较小的一种。

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数额较大才能够定罪,在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视为案涉金额较大,100万以上,那就是数额特别巨大了。

杨辉等人侵占的数额,大致在130万左右,如果按照共同犯罪,每个同伙对犯罪数额共同既遂,就会按照数额特别巨大来判决,那便是十年起步!

其实,在安月明看来这个案件可以尝试从另一个角度辩护。

或许还有可能做无罪辩护,不过风险很高。

当然,无罪辩护的风险高,肯定是在建立在这个年代的立法空白上来打的,也就是所谓的钻空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名,客观要件则包括,第一,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第二,必须有侵占行为,第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除此之外,其中最重要的客体要件,便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而杨辉等人侵吞的钱,严格来讲,并非属于天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是属于四季小镇全体业主的。

既然他们侵占的钱不是公司的财物,单位的财产权自始未遭到侵犯,那何来的职务侵占?

要说是盗窃吧?可这个钱始终就没有到过业主手上,那财产权并未转移过,盗窃罪是否能够被用来该案件的定性呢?

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争论空间的。

不过,是黑的就是黑的,再怎么钻法律空子,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罪,就很难脱罪。

毕竟,法条是死板的,人是灵活的。

用普遍的价值观来看待,杨辉等人,必定是犯了错事。

庭审最后,法庭和安月明确认了杨辉他们的侵吞数额后,便闭庭了。

。。。。。。

两个月后,杨辉等人职务侵占罪的判决出来了,杨辉最为首要分子,被判了九年,其他人则分别被判了六年以上不等。

案涉赃款也基本上一分不差地返还到业主手里,由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共同监管着。

小区的物业也通过招投标,重新换了一家。

业主委员会也很人性地,将所有小区的摊贩集中起来,规划了一个位置,让他们能够继续安稳经营下去。

安月明现在到小区里,每个叔叔阿姨,大爷大妈,都像是见了亲儿子,亲孙子一般对待他。

而后,吴天也因为安月明的举报,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而进了局子蹲了十年,想必这辈子再也没机会当上老板了。

关于迪尼士游乐园一案,最后安月明提起的诉请基本上都得到了支持,这个案件迪尼士公司也做出了上诉,在二审之前,私底下来找江临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迪尼士公司也将其游乐园内的《游客须知》作出了修改,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但少了一纸判决,对他们公司的声誉的影响,他们也算能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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