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园区售票处,并没有设立关于《游客须知》的告示牌,购票时,购票处的销售员亦没有提醒游客关于‘携带食物’的禁止性条款,其所销售的门票,同样也没有该方面的提示。”
“目前我国地域内的其他游乐园,,虽然其园内物品售价的标准同样较高,但并没有关于‘携带零食’的禁止性规定。”
“基于此,游客们很可能会基于常理,误以为迪尼士游乐园可以将食物带入园区。”
“在座的各位,都是法律界的前辈,在法律上的造诣肯定比我这位小辈来得高。”安月明自谦道。
他顿了顿继续说:“我们都知道,在民法上,对权利的分类,因为依据的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结果。”
“其中民法的权利除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还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关于案涉游客是否有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消费者的基于财产权之上产生的民事权利,虽然没有遭受到损坏,灭失等情形,但本案中,案涉消费者之所以到‘好伙伴便利商店’购买零食,为的是进入迪尼士乐园之后方便吃食,这时,上述商家与案涉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附随的期待权已经产生。”
“该权利的完整取得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形成,而原告方刚才提到过的,在我国地域内的其他游乐园园区内,并没有关于‘携带零食’的禁止性规定,案涉消费者有充分理由认为进入园区吃食的过程会顺利完成。”
“可此时,该期待权却遭受到第三人迪尼士工作人员行为的干涉和阻断,相关的法律秩序已经受到损害。”
“因此迪尼士公司明显侵犯了案涉消费者的期待权,使其购买零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既得权与期待权,在06年之才逐渐被运用到我国的民法实践领域之内,在10年的今天,属于是比较新颖的观点。
一下子,林春艳也没反应过来。
她都已经快退休的年龄了,怎么可能还有足够多的精力去学习法律的变化,还是这种带学术观点的变化。
但安月明既然提出来了,法院就要对该论点进行实质审查判断。
林春艳看向陈静。
那眼神好像在问她,你有什么想法没有。
陈静一时间也不知道从何答辩,她压根就没想到安月明居然还有这一招。
饶是她庭审经验丰富,都没办法预料到,只好轻声道:“审判长,我方仍然认为本案中案涉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并未收到侵犯,我方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期待权作为一项带有从权利性质的权利,不应当被支持。”
其实这一百块钱对整个案件的影响无足轻重。
如果不是她比较严谨,其实都可以放弃这方面的答辩。
一百块就一百块。
难道一百块他们还赔不起吗?
这个案件的核心,其实是在余下的诉讼请求部分,那才是决定哪方拿到最后胜利的关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