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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第1页)

李鸿章遇刺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极为狼狈。对此,陆奥宗光写道:&ldo;我观察内外人心所向,认为如不乘此时机采取善后措施,即有发生不测之危机,亦难预料。内外形势,已至不许继续交战的时机。若李鸿章以负伤作借口,中途归国,对日本国民的行为痛加非难,巧诱欧美各国,要求它们再度居中周旋,至少不难博得欧洲二、三强国的同情。而在此时,如一度引出欧洲列强的干涉,我国对中国的要求亦将陷于不得不大为让步的地步。……而况位高望重之李鸿章,以古稀高龄初次出使异国而遭此凶变,显然容易引起世界的同情。故若某一强国想乘机进行干涉,固可以李氏之负伤为最好的借口。&rdo;注12陆奥这段话,表明了日本政府有两怕:一怕李鸿章借此回国,中断谈判;二怕列强乘机干涉。因此,日本当局感到非常紧张。伊藤博文、陆奥宗光皆来引接寺,探望李鸿章的伤势,并表示&ldo;慰问&rdo;。睦仁天皇接到报告后,也&ldo;深为忧愁惋惜&rdo;注13,降诏曰:&ldo;其凶犯,自应饬吏按照国律内最严之刑办理。兹特明降谕旨,通饬官民,钦遵旨意,保我国家荣耀声名,庶不致再有此等狂悖不法之事,而损我国之光誉也。&rdo;注14并派侍从武官中村大佐为特使,偕石黑忠惠,佐藤进两军医总监同赴马关,&ldo;慰问李病&rdo;。皇后&ldo;赐与御制的绷带,并派护士二名前去侍养&rdo;。注15

当天夜间,陆奥宗光亲至伊藤博文下榻之处,密商对策。陆奥提出:&ldo;我皇室对于中国使臣之优渥待遇,及一般国民之亲切好意,虽皆无可非议,但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仅在礼遇上或社交的情谊上作表示,不另采取具有现实意义之措施,恐终不能使对方衷心感到满意。故此时由我无条件允许他所一再恳请之休战,较为得计。如此,不仅对中国,即对其他各国亦在事实上表现我国之诚意,同时由于我国警察之疏虞,以致使其负伤,结果自当影响媾和之早日完成,此时我军再任意进攻中国,即在道义上亦不能无所缺憾。&rdo;伊藤完全赞同陆奥的意见。但是,因涉及到停战的问题,必须征询军部的意见,便致电在广岛的内阁阁员及大本营的重臣进行议商。不料除陆军大臣山县有朋外,多数对停战持反对态度。大藏大臣松方正义、海军大臣西乡从道、农商大臣嘎本武扬、海军军令部部长桦山资纪、参谋部次长川上操六联名复电称:&ldo;目下实行休战,对我国不利,请再加以考虑。&rdo;注16

为了对停战问题取得一致的意见,并经睦仁天皇裁可,伊藤博文乃于三月二十五日夜离开马关。伊藤抵广岛后,与文武重臣会晤,权衡停战的得失,大费唇舌,终于取得一致的意见。于是,伊藤上疏曰:&ldo;由于此次凶变,帝国不得不立于甚为困难之境地。反之,清国却因此而得到最好的口实,清使或将立即归国。而当其向各国哀诉时,各国将向彼表示同情,且难保不转而以其联合之压力抑制我方。果真如此,则帝国之威严必将大为丧失。因此,今日善后之策,惟有与清使继续商谈,以预先避免各国之联合干涉。&rdo;注17实行停战的决定得到了睦仁的裁可。二十七日夜半,伊藤将此决定电知陆奥宗光。当天,陆奥已经断定李鸿章不会借故回国。他致电伊藤说:&ldo;李鸿章之情况大为好转,此际仅无归国之意,而且似乎已下决心,必须在缔结条约完毕后回国。此事无论按李经方所言,或就以前密码电报观察,其意均甚明显。&rdo;注18但是,考虑到停战之事如由西方国家提出,将对日本不利。所以,陆奥接伊藤电后,不敢迟延,即据电意,拟成停战协定草案。

三月二十八日,陆奥宗光亲至引接寺,就李鸿章病榻,述日本天皇允诺停战之意。并面致一照会,内称:&ldo;我天皇陛下闻悉本月二十四日之变故后,宸襟深感烦恼,对前所未予见诺之无条件休战,兹已命其全权办理大臣可规定期限,在某些区域内予以允诺。&rdo;李鸿章的半面脸包有绷带。仅露一眼在外,流露出欣喜的神情,并向陆奥表示,因伤未愈而不能亲赴会所商议,然就病榻谈判随时皆可。陆奥随即将停战协定草案交出。二十九日,陆奥又至引接寺。李鸿章就草案中的三项条款提出了修正案。陆奥&ldo;除去请将休战范围扩大到南征军,即台湾诸岛之要求外,其他不重要的条款,完全接受了他的提案&rdo;。注19能够实行停战,李鸿章已经认为是很大的成功,感到心满意足,因此对条款的内容也就不去进一步争讲了。

当天,伊藤博文自广岛回到马关。三十日,两国全权大臣签订了《中日停战协定》六款:

&ldo;第一款 大清帝国、大日本帝国政府,现允中日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定停战条款‐律办理。

第二款 两国军队应遵该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停战期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 中日两国现约,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兵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不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如有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

第四款 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

第五款 两国政府于此约签订之后,限二十一日期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处,各自设法从速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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