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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第1页)

参与订立1858年的天津条约的英、法、美、俄这四大国,在六十年代采取了他们自称为&ot;合作政策&ot;的联合侵华政策。这所谓&ot;合作政策&ot;是英国、美国所提倡,而为俄国、法国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支持的。英国当时在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占有最优越的地位,它不愿意其他国家单独发动侵略行动而使它的优越地位受到损害,但也不可能排斥其他各国而独吞中国。所以为了维护它在中国的既得利益,它主张各国应当互相合作来维持清朝政府的统治,使中国保持独立统一的外貌。美国由于六十年代初期国内发生南北战争而在对中国的侵略行动中落后了一步。在南北战争后,它除了在中国坚持享受条约所规定的特权以外,又积极地向太平洋上发展它的势力,为进一步加强它在中国的地位作准备。在这期间,实行所谓&ot;合作政策&ot;是对它极为有利的。俄国和法国各自抱有对中国的野心,俄国已经攫取了中国的大片领土,法国则主要利用天主教会来向中国内地伸展其侵略的触角,它们都没有能力排斥英国、美国的势力,所以也就只好承认&ot;合作政策&ot;。在强盗们的&ot;合作&ot;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互猜忌、倾轧和争夺,但是为了它们各自的、也是它们共同的利益,都宁愿维持清朝政府的统治。对于列强的这种做法的用意,清朝当权者也不是完全看不出来的。同治六年(1867年)李鸿章(这时任湖广总督)的一个奏文中说,各国对中国的做法是&ot;欲胁各官以制百姓,胁朝廷以制官民。&ot;1刘坤一(这时任江西巡抚)说:&ot;洋人所重者利,所畏者民。自知非仗朝命,无以制中国之民,图中国之利。&ot;2这些话可以说是多少触及事情的实质。

清朝封建统治者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并有了依靠外国的帮助镇压人民革命的初步经验以后,已经越来越不敢违抗外国侵略者的意志了。主管外交事务的总理衙门在成立后不久就这样表示它的方针:&ldo;办理外国之事,非恐决裂,即涉迁就,势本难以两全。两害相形,则取其轻,实未敢因避迁就之讥,致蹈决裂之害&rdo;3,这个方针就是,为了避免&ldo;决裂&rdo;,宁可一切&ldo;迁就&rdo;。

从清朝政府同英、俄、美、法这四大国以外的其他各国订立不平等条约的情况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最早是瑞典、挪威,已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和清朝政府订立了条约。到了咸丰十年(1860年)以后,即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又相继接受下列各国订立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它们是:普鲁士(咸丰十一年,1861年)、葡萄牙(同治元年,1862年)、荷兰、丹麦(都在1863年),西班牙(1864年)、比利时(1865年)、意大利(1866年)、奥匈帝国(1869年)。清朝政府承认了这些国家同英、俄、美、法四大国一样享有领事裁判权、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派遣外交官员到京城等等特权。

清朝政府同这些国家是怎样订约的呢?例如,比利时在同治元年(1862年)已由英国人介绍派出代表到上海向清朝官方提出订约的要求,并且坚持要到北京进行谈判。江苏巡抚薛焕奉令在上海进行谈判,基本上满足了对方的欲望,只求他们放弃北上。薛焕报告说:&ot;从来洋人不遂所求,决裂甚难收拾&ot;1。比利时虽然是西欧的小国,但这时期已因工业的发展而成为一个力求对外扩张的资本主义强国。到了同治四年(1865年)比利时径自派使臣到北京,向总理衙门提出,三年前在上海议定的条款太简单了,必须重议,结果很快地就议定了共四十七款的条约(原来只有四款),外加&ot;通商章程&ot;九款2,几乎包括两次鸦片战争的几个条约的全部内容。又例如荷兰,这是个自十七世纪以来野蛮而积极地进行对印度尼西亚的侵略和并吞的资本主义国家,它在同治二年(1863年)派出使臣自行到天津要求订立条约。北洋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在总理衙门的指导下负责进行谈判。崇厚报告说,对方在谈判中表示:&ot;该使特来天津,议立条约,拟照英法各国条款办理,以示一体优待之意。&ot;崇厚又说:&ot;窃思从来事涉外国,无不费尽唇舌。洋人素性巧诈,如拒之太峻则偾事,许之过轻,又恐意存奢望&ot;3。这是说,对&ot;洋人&ot;的要求既不敢拒绝,又不宜轻易地承认,其实不过是经过一番形式上的讨价还价后完全按对方的意志订立条约。

总之,四个大国经过两次战争才取得的权利,其他较小的资本主义国家不过略费唇舌就得到了。从此中国成为一切大小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共同侵略的对象。

但是这并不是说,清朝封建统治者同资本主义外国侵略者之间不存在什么矛盾。清朝统治者虽然感到可以放心,这些&ldo;洋鬼子&rdo;并不想仿行中国历史上的换朝易代的老例,但是事实越来越明显,在不换朝易代的情形下,外国侵略势力已经进入中国内部,使封建统治者再也不能照旧完整地行使自己的统治权力。

封建统治者本以为可以在已经做出的对外让步的基础上,即在已经订立的条约的基础上维持所谓&ldo;中外相安&rdo;的现状,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对既定的条约,即使逐字逐句地兑现,也不能使洋人感到满意。总理衙门的大臣们在同治六年(1867年)这样描述他们所非常难以对付的洋人说:&ot;一事也,但使于彼有益,则必出全力以相争,不载入条约之内不止。迫至人约之后,字字皆成铁案,稍有出入,又挟持条约,纠缠不已。彼族深险狡黠,遇事矫执,或系约中本系明晰,而彼必曲申其说。或条约中未臻妥善,而彼必据以为词,极其坚韧性成,得步进步。不独于约内所已载者难稍更动,且思于约外未载者更为增添。&ot;1这就是说,这些洋人不但根据他们的需要任意地解释条约中的规定,而且还以武力做后盾不断地提出超出条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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