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
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
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
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
赖,乃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
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
位,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74.6.27过
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乙书,所开具三联单0三九三三四号应予撤销。二、
查扣之书贰本,已于74.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
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
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
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
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
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
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
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
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
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
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
议。不过,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众日报》登,
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
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
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