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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小说网>历史决定论的贫困读书笔记 > 第26章(第1页)

第26章(第1页)

对于这个问题,历史决定论者可能回答说,社会环境的差别比自然环境的差别更为重要;因为,如果社会变化,则人也变化;而这就意味着一切规律性都变化,因为一切社会规律性都依赖于人的本性‐‐人是社会的原子。我们的回答则是,自然界的原子也随着它们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电磁场的作用下等等),但这并不违反物理学定律,而是符合这些定律。其次,所谓人性变化的意义也不清楚,而难以确定。

现在我们转到历史决定论者的论点去。他认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不能以为我们发现了真正的普遍规律,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在某些时期所看到的规律是否在别的时期也能成立。这一点是可以承认的,但只在它同样可以适用于自然科学而言。在自然科学中,我们显然不能十分肯定我们的规律是否真的普遍有效,或它们是否仅仅适用于某个特定时期(或许仅仅适用于宇宙膨胀时期),或仅仅适用于某个特定区域(或许在一个较弱的引力场的区域)尽管我们不能保证它们普遍有效,但我们也不必在我们的自然规律的公式上加上某个条件,说它们的被断定只是适于它们被观察到能够成立的那个时期,或者只限于&ldo;宇宙的目前阶段&rdo;。如果我们真的加上这样的条件的话,那么,这并不是值得称赞的科学审慎的标志,而是我们不理解科学程序的标志。因为,科学方法的一个重要设定(posiulate)就是应该寻求其有效性不受限制的那些规律。如果我们承认规律本身也是变化的,那么规律就不可能解释变化,这就得认为变化纯属奇迹。这将是科学进步的终结,因为,如果意料不到的观察被提出来,也没有必要修正理论‐‐规律发生了变化这个特定假说(ad

hochypothesis)就可&ldo;解释&rdo;一切了。

这些论证不但对自然科学而且对社会科学都能成立。

这样,我结束我对历史决定论的反自然主义学说中较为重要的论点的批评。在我对不那么重要的论点进行讨论之前,我下一步将转到一种泛自然主义学说上去,这个学说认为我们应该寻找历史发展的规律。

iv对泛自然主义学说的批评

27.有进化规律吗?规律和趋势

我称之为&ldo;泛自然主义&rdo;学说的历史决定论与反自然主义学说的历史决定论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泛自然主义也受整体主义思想的影响,也出于对自然科学方法的误解。由于它们错误地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也许可以称之为&ldo;科学主义的&rdo;(在哈耶克教授的意义上)学说。泛自然主义和反自然主义一样具有历史决定论的性质,也许还要严重些。尤其是它们把社会科学的任务看作揭示社会进化的规律,以便预言社会的未来(这是在前面第14-17节所论述的观点)。这个观点或许可以描述为历史决定论的核心。因为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发展是经历一系列阶段的,于是它一方面把变化的社会和不变的物质世界对立起来,而导致反自然主义:另一方面它又导致泛自然主义的(和所谓科学主义的)信念,认为有所谓&ldo;连续性的自然规律&rdo;,这个信念在孔德和密尔的时代声称已获得了天文学的长期预测的支持,以及在较晚些时候获得了达尔文主义的支持)确实,近代历史决定论的流行,可以被视为进化论时尚的一部分,这种哲学之所以有如此影响,主要是由于人们提出了关于地球上各种动植物历史的光辉的科学假说,并且它曾经与恰巧成为现存宗教信仰一部分的那种古老的形而上学理论发生了一场激烈冲突之故。

我们所说的进化假说是关于生物学和古生物学的大量观察的解释(比如,关于形形色色的生物种和属之间有某种相似性的解释),认为相关的种类有共同的祖先。这个解释确实包含某些普遍的自然规律,诸如遗传规律、分异规律和突变规律;但是,这个假说本身并不是一条普遍规律。倒不如说,它具有特殊的、独特的或专有的历史命题的性质。(它和&ldo;达尔文和哥尔顿有共同的祖父,这个历史命题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事实上,演化假说不是一条普遍的自然规律,而只是关于地球上动植物祖先的特殊的(或者更确切些说,独有的)历史命题,由于&ldo;假说&rdo;一词常被用来表述普遍的自然规律,以致使人们对上述事实的理解多少模糊不清。但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相当频繁地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例如,我们把试验性的医学诊断说成是一种假说,这无疑也是可以的,尽管这样的假说具有独特的和历史的性质而不具有普遍规律的性质。换句话说,所有的自然规律都是假说,但这个事实不应使我们忽视所有的假说并非都是规律,尤其不应忽视历史假说向来不是全称命题),而只是关于某个个别事件或一些这样的事件的单称命题。

但是,能否有一条进化规律呢?能否有一条th赫胥黎所说的科学规律呢?他写道:&ldo;……科学或迟或早将发现有机物种的进化规律,它是巨大的因果链条的不变秩序,而古今一切有机物种都是其中的环节。……谁怀疑这一点,谁就必定是一个拙劣的哲学家。……&rdo;

我相信这个问题的答案只能是否定的,而且,探求进化的&ldo;不变秩序&rdo;的规律不能属于科学方法的范围,无论对生物学或社会学来说都是如此。我的理由非常简单。地球上的生命进化或者人类社会的进化,只是一个单独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过程是遵照各种因果规律(如力学定律、化学定律、遗传与变异规律、自然选择规律等等)进行的。然而,对进化过程的描述不是规律,而只是一个单称的历史命题。普遍的规律,就象赫胥黎所说的,是对某个不变秩序的断定,即对某一类的所有过程的断定。况且,尽管没有理由说对个别情况的观察不会促使我们从中提出一个普遍规律,但也没有理由说我们即使走运也不会碰上真理。但是,很明显,任何规律,无论它是用任何方式提出来,在它被科学认真地认可之前,都必须由新的情况来检验。可是,如果我们永远只限于观察一个独一无二的过程,那我们就不能指望对普遍性的假说进行验证,不能指望发现科学所能接受的自然规律。对一个独一无二过程的观察不可能帮助我们预见它的未来发展。对一个正在成长的蝎子进行最仔细的观察也不能使我们预见它变成蝴蝶。hal弗赛尔把我们这种观点应用于人类社会历史(这正是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他还把我们的观点做如下表述:&ldo;人们……发展历史中有一个预谋,一种节奏,一个早已是被决定的模式……。但我却只看见一个接一个的事件出现……,只有一个重大的事实‐‐由于它是独一无二的,所以不可能加以概括……。&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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