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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第1页)

以不得追溯既往的原则为根据的辩护理由也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驳斥。法庭的根据是,禁止实行事先没有法律规定的刑罚的公正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对主权的限制。这就产生了唯一一个要回答的问题:共同设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国家是否因为他们规定了破坏和平罪应受的惩罚和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就等于不公正地行使了他们的主权了呢?判决书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ldo;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保证、没有发出警告就对邻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这种论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他惩处决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的。&rdo;l&iddot;n&iddot;斯米尔诺夫更加令人信服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ldo;我在许多国家都与人们谈起过纽伦堡审判,在日本列岛,在东方的阿拉伯国家和在我的祖国,不管在哪里,只要我谈到纳粹分子仅仅通过警察活动和在灭绝营、毒气室里就杀害了一千二百万人的时候,当我谈到,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的那些人遭到了纽伦堡军事法庭的无情的惩罚,谈到他们被绞决,尸体被焚烧,骨灰被撒在纽伦堡大街上的时候,到处总是得到那些纯朴而正直的人们的一致拥护。我坚信,如果我告诉他们,对类似的罪行负有责任的那些罪犯仍然逍遥法外,那么肯定会激起这些纯朴而正直的人们极大愤慨。&rdo;正是各国人民群众的这种法律观念决定着今天在共同的国际环境中生活的各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合法性。人民群众的这种法律观念是今天国际法的根本,并给予国际法以民主的性质。

至于在纳粹分子阴谋策划和进行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的当时,侵略是否已经正式被宣布为犯罪行为的问题,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裁决和对所有战犯的审判均无任何影响。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量刑标准得以立即付诸使用说明了判决具有充分的基础,就是从法律的观点看也是如此。这样就有必要取消法律上承认的在伟大的十月革命以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里‐‐出现的一些理论观点和解释,以及在这个时期达成的协定和规定。国际军事法庭特别认为,在1928年订立的《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实际上,爱好和平的苏维埃国家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从革命开始的那一天起就站在原则上全新的法律观点的立场上。苏联从它诞生之时起就通过颁布和平法令为这些新的法律观点获得承认而斗争。为此,帝国主义国家被迫用&ldo;和平主义&rdo;的讨论、决议和条约等字眼来转移人民的视线,并蒙蔽他们。尽管帝国主义国家怀有不可告人的动机,苏联在相应的保留的条件下批准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并借此迫使其他条约签订国批准这一条约,结果,这一公约获得了包括当时德国在内的六十三个国家的批准。公约在客观上‐‐尽管是以歪曲了的形式‐‐反映出各国人民的共同思想,即战争不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并禁止侵略成性的国家以战争作为所谓行使国家主权的结果。波拉克认为,苏联政府自1917年11月8日起就提出的关于全面禁止侵略的要求是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成果在反希特勒联盟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基础上才获得承认的,他还认为,以为在国际联盟期间的法律标准与我们时代的法律标准之间存在某种连续性的任何想法都是错误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论断。他说:&ldo;由于世界力量对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已开始发展成为世界体系,由于人民群众正在觉醒,他们甚至迫使帝国主义国家的政府放弃侵略,普遍承认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更高级的阶段。&rdo;这样,不仅仅是《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而且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那段时间里所作的一切类似努力都失去了意义。

国际军事法庭制定的可以立即付诸使用的条例是法庭判罪所依据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根据这个条例,也应对德国军国主义发动破坏世界和平的战争负有责任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这遭到了一个纽伦堡法庭判决的反对者耶舍克的坚决反对。他的观点是:违法吗?是的。惩罚吗?不行。理由是: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国家负责,而不应该让国家机构的代表负责。西方国际法学家中的某些人也持有这种观点,这为破坏和平的纳粹罪犯开了相同的后门。当然,那些受到纳粹德国破坏和平罪行的威胁或直接身受其害的国家也有权利借助国际法的手段来防范纳粹国家的违法行为,这种防范的最终形式就是防止法西斯主义的或军国主义的政权在德国的复活,而这也同样是符合德国人民的利益的。关于这一点,各主要负责国家已在1945年8月2日签订的波茨坦协定中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且连同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结论均已获得联合国组织的认可而归纳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七条中。这一条的条文规定:&ldo;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rdo;

但是,难道这就是从纳粹分子对全世界所犯罪行的受害者身上所得出的唯一的法律结论吗?难道因为这些罪犯曾经是纳粹国家机构的代表或掌权者而就可以不追究他们个人的刑事责任吗?这难道不是允许他们藏身于纳粹德国的废墟之后心安理得地去准备为新主子效劳和犯新的同样的罪行吗?纽伦堡法庭上的辩护人和许多西方报刊都煞有介事地宣称,虽然有五千五百万被害者,但是没有一个抓得住的凶手,这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可能有的事情。按照这种高明的理论,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对战犯的判决似乎是1933年以后仅见的司法谋杀了。正好是为了防止他们这种强词夺理的作法,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对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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