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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第1页)

4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案时间周某一直在作案现场,那就足以排除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经查,作案时间周某一直在作案现场;所以,足以排除外人潜入室内作案的可能性。

5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

当且仅当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并且周某既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又有作案的动机,那么,周某是杀人凶手无疑;经分析,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且周既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又有作案的动机;所以,周某是杀人凶手无疑。

根据以上推断,公安机关依法将周某拘留,并连夜审讯。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周某只得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原来,周犯自1981年春与钟某勾搭成奸后,便产生杀妻恶念,企图与钟成婚。1982年元月22日午休后,周于2点10分起床,见方仍在熟睡,便蹑手蹑脚到院内小屋取来导线和一块白色金属片,将金属片折为两半,分别与两根导线相接。

然后,把方左脚袜子扒至脚弓处,将一块金属片插在袜子和脚弓之间,另一片安在方的右手腕内侧,接通了电源。这时,方全身痉挛,不到20秒钟即死亡。接着,他又把方抱到地下,伪造了现常2点40分到医院上班,并把杀人用的导线和金属片扔在医院锅炉内烧掉。5点半钟回家,演出了那场抢救方某的假戏。根据周某的交待,公安机关又从方某右手腕内侧提取附着物作光谱分析,结果与左脚心附着物相同,也是银离子。这与周把金属片折为两半的交待完全吻合。

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17谋杀亲生儿子案

1974年10月27日,&tis;&tis;市工人孙&tis;&tis;、胡&tis;&tis;在市九圩港闸外挖泥时,发现江面上有一浮动着的麻袋,扒开一看,内装一具尸体。市局侦查人员闻讯后立刻赶到现常勘查结果如下:发现尸体的位置在南通市胜利公社与南通县平南公社交界处,周围已无任何可取的痕迹。尸体用两只旧麻袋对合包装,麻袋中间还用草绳扎了一块5公斤多重的双料红砖。死者男性,裸尸,发育良好,手脚环曲一团,尸体己开始腐败。伤害集中在头面部、颈部及两手臂掌等处,样子像菜刀砍伤,创面很乱,纵横交错。创伤深达颅骨,砍断了颈椎骨,下颌骨,面目已模糊不清。初步结论为凶杀后遗尸,这里不是第一现常推理如下:1三段论第一格凡死者多处被砍伤的案件都是凶杀案;此案死者多处被砍伤;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2三段论第二格

凡凶杀案因大量出血第一现场肯定有大量血迹;发现尸体的地方没有大量血迹;所以,发现尸体的地方不是第一现常接着,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全面的剖解检查,鉴定如下:死者身长142厘米,根据牙齿及发育判断,年龄在15岁左右,损伤集中于头面部及颈部,总共达64处之多。从创伤看,致死工具应属口面较宽、刀面较锐的菜刀之类凶器。根据尸体入水后腐败程度及胃内尚未消化尽的食物推断,死者在进食后4小时左右被害,投入江中毁尸灭迹的时间约在22日左右;胃内有尚未消化的山芋皮、山芋块、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

侦查人员根据20日至27日的小汛九野港闸管所没有开闸放水从而排除了尸体从闸内浮出的可能性。这是运用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如果20日至27日没有开闸放过水,那么,尸体就不可能从闸内浮出;经查,22日至27日没有开闸放过水;所以,尸体不可能从闸内浮出。

侦查人员对两只装尸体的旧麻袋再次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麻袋上有两块补钉,用的是芦菲花布。这种布是南通地区的土产,使用的地区范围很小,仅市郊及邻近几个县有。

麻袋角内还留有少量玉米胡须、稻谷壳、麦皮、炭屑等。据此,侦查人员认为,此案属于仇杀的可能性较大,死者是农村人,凶犯家住市郊或离市郊最近的南通县。因为死者才15岁左右,一般不会携带贵重物品单独行动,即使带有物品被抢窃杀害,罪犯作案后为了迅速潜逃,亦无需将死者衣服剥光,再用麻袋包装投入江中毁尸灭迹,所以,不大可能是谋财害命。各公社和派出所都未接到报告有与死者年龄相仿的男孩失踪,所以,也不可能是政治谋杀。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年龄不大,并且衣服被剥光,装入麻袋投入江中毁尸灭迹,那就不是谋财害命;经查,死者15岁左右,衣服被剥光,装入麻袋,投入江中,毁尸灭迹;所以,不是谋财害命。

2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系政治谋杀,死者家属肯定四处寻找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查,20号以来,各公社和派出所都未报告过有与死者年龄相仿的男孩失踪;所以,不是政治谋杀。

3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或者是谋财害命,或者是政治谋杀,或者是仇杀;经分析,不是谋财害命,也不是政治谋杀;所以,是仇杀。

根据死者胃内未消化的食物和包尸用麻袋角内留有玉米胡须、稻壳、麦皮、炭屑等物,判断凶犯和死者可能住在农村;又根据麻袋上的芦菲花补钉,判断凶犯很可能住在市郊或紧靠市郊的南通、海门、启东三县(因为这种土布的织造、使用范围只在这几个地方);再根据抛尸地点距周围各地的远近,又把侦查范围缩小到市郊三个公社和南通县的两个公社。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胃内有山芋皮、山芋块、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并且包尸的麻袋内留有玉米胡须、稻壳、麦皮、炭屑等物,那么,死者和凶犯很可能住在农村;经查,死者胃内有山芋皮、山芋块、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包尸的麻袋内留有玉米胡须、稻壳、麦皮、炭屑等物;所以,死者和凶犯很可能住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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