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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章 县长批示以示表扬(第1页)

陈俊才也很给力,最近写的几篇稿件都纷纷的被省市中央采用,这次调研以后,他撰写了一个《结合东郊实际试谈如何推进农村群众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的文章。文章的内容是这样的:

近日,昌城市下发关于农村群众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重城市、轻乡镇”,因为农村群众对安全头盔佩戴认知度不高、安全意识差,造成农村交通事故频发,全市农村地区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20人,其中18人未佩戴或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本文以东郊为例,谈推进农村群众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

电动车出行便利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是电动车存在的风险也是有目共睹的,电动车一旦发生碰撞,极易失去平衡,驾乘人员由于惯性会继续向前运动脱落车身或是因电动车倒地而使驾乘人员倒地,会使人的头部在倒地或是冲出时碰撞而发生伤害。而安全头盔对人的头部起到缓冲撞击的作用,可防止头部直接碰撞地面或是硬物而出现伤害。

二、农村群众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原因分析

(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村地区群众出行时,总感觉离家不远,就是串个门或者买点东西,最多就是到学校接送学生,对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无视安全头盔的作用。还有部分群众感觉佩戴上头盔既麻烦又不舒服,也不习惯。还有些骑乘人员将头盔挂在把手上、挂钩上,看到有交警执勤的路段,就敷衍地随意戴上,仿佛安全头盔不是有效保护自己的安全帽,而是为了应付交警而不得不戴的道具。

(二)打击处罚力度不够。目前,针对查处的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会根据《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处以20元罚款。一些驾驶人觉得未戴头盔被查到只是罚点款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同时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不足等多种原因,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无法做到全面覆盖,有时严查有时不查,这就放松了对交通违法者的警示和管理,放纵了他们的行为。

(三)宣传氛围不浓。目前来看,交警大队虽然组织了声势浩大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宣传活动,但是仅靠交警宣传比较单一,未形成社会层面协同共管,基层社区、农村的宣传氛围还不够浓厚,尚未引发居民群众对佩戴头盔、安全出行的意识共鸣。

三、强化农村群众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关于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部署要求,防范化解农村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东郊县通过实施“四个工程”,开展农村群众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活动。

(一)大力实施“精准宣教”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农村地区不同年龄结构人群,实施精准宣教,提高宣传效果。各镇街、村(居)委会、社区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六个阵地”管理措施。加快推进“一栏一牌一喇叭一微信群一警示一书”建设,做到“栏牌张出来、喇叭响起来、微信用起来、警示看起来、承诺签起来”。即在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宣传栏(或墙体标语),在村庄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块警示提示牌,构建农村交通安全“大喇叭”播放体系,由政府工作人员组建或加入村庄微信群,常态化发布典型违法案例和事故警示案例,每周通报辖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等,辖区骑乘电动自行车群众要全员签订,提升农村地区全体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融媒体中心、交警大队加大典型案例的警示曝光力度,定期推送、精准推送;文化旅游要将安全头盔佩戴作为“文化下乡”“电影下乡”的重点工作;教体部门牵头做好农村学生及家长安全头盔佩戴的宣传引导工作。

(二)大力实施“示范引领”工程。应急管理、交警大队、教体部门以镇街机关、社区、村庄、学校及乡镇驻地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开展头盔佩戴示范创建活动,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领、辐射带动,逐步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氛围。同时,分类统计各行业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以及其他重点违法的情形,定期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曝光违法突出的单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大力实施“综合治理”工程。要采取“一排查二劝导三治理”的方式,快速推进农村地区安全头盔佩戴工作。一是各镇街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村庄、社区于排查完毕辖区电动自行车底数、安全头盔拥有数,登记造册,便于拓宽头盔采购渠道,解决安全头盔供需问题。二是充分发挥综治网络员作用,把好出村关口,加强对村民的宣传劝导,确保未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的村民不出村,不听劝阻的,固定证据,曝光通报。三是形成以交警大队、派出所、街道、社区(村委)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队,每天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突出使用现场缴纳罚款、追缴罚款的手段,形成处罚一例、教育一片的整治效果。

(四)大力实施“事故追责”工程。应急管理、交警大队对本年度发生的电动自行车死亡事故进行深度调查,调查死亡事故原因,调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否存在管理部门、责任主体在推动安全头盔工作中不尽责、不尽责的情形。要形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呈报县安委会或县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不久,东阿县委副书记、县长杨广超在审阅交警大队呈报的《结合东郊实际试谈如何推进农村群众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后作出重要批示,对交警大队的工作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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