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冯从吾:《请修朝政疏》,见《明经世文编》卷四九四。邹漪《启祯野乘》卷一《冯恭定传》中也说到万历皇帝荒于酒色:&ldo;因曲蘖而驩饮长夜,娱窈窕而晏眠终日。&rdo;
4王鸿绪:《横云山人史稿?叶向高传》记叶的奏疏说:&ldo;陛下惜区区禄秩,不顾祖宗金瓯。夫承平无事,人主尝视士大夫轻而视官重,及乎有事,士大夫又视身家重而视官轻。至视官轻,而天下事不忍言矣。&rdo;
5《明神宗实录》卷四一九,记万历三十四年大学士沈鲤等上言:&ldo;今吏部尚书缺已三年,左都御史亦缺一年,刑、工二部仅以一侍郎兼理,大司马(指兵部尚书)既久在告,而左、右司马(指兵部左、右侍郎)亦未有代匮者,礼部止一侍郎李廷机,今亦在告,户部止有一尚书。盖总计部院堂上官共三十一员,见缺二十四员,其久注门籍者尚不在数内。此犹可为国乎?&rdo;
6冯琦:《为灾旱异常备陈民间疾苦恳乞圣明亟图拯救以收人心以答天戒疏》,见《明经世文编》卷四四○。
78《明史》卷二三二,《李三才传》。
9陈悰:《天启宫词》,见《昭代丛书》丁集,卷三三。
10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又见《天启宫词》。
11黄尊素:《说略》。
12文秉:《先拔志始》。
13陈宏绪:《寒夜录》卷中:崇祯元年户科给事中韩一良上言:&ldo;今之世人,又何官非爱钱之人?皇上亦知文官不得不爱钱乎?何者?彼原以钱进,安得不以钱偿。臣所闻见,一督抚也,非五、六千金不得;道府之美阙,非二、三千金不得;以至州县并佐贰之求阙,各有定价;举监及吏承之优选,俱以贿成。&rdo;见《国榷》卷八九。至于职司风宪的科、道官,&ldo;人谓之抹布,言其只要他人净,不顾己污也。&rdo;见王鸿绪:《横云山人史稿?韩一良传》。
14谈迁:《枣林杂俎》智集,《揭长安门》条。
15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八。
16正德年间,皇庄遍布畿内,&ldo;共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rdo;,见林俊《传奉敕谕差勘畿内田地疏》,引自《明经世文编》卷八八。
17《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
18汪价:《中州杂俎》卷一,《地理一》。
19《崇祯长编》卷三六。
20费宏:《乞正谷大用罪疏》,见《明经世文编》卷九七。
(21)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三,记钱嘉征参魏忠贤十大罪疏中说:&ldo;忠贤封公,膏腴万顷。&rdo;
(22)林俊:《传奉敕谕差勘畿内田地疏》。
(23)《崇祯长编》卷四一。这里再举几个例子:河北玉田县在明朝末年&ldo;宫勋地&rdo;多达十三万余亩,其中乾清、慈宁两宫地为六百三十三顷,寿宁公主地二百三十八顷。景府地四百三十七顷(乾隆二十一年《玉田县志》卷三,《田赋》)。东安(今安次县)一县就星罗棋布了未央宫、永清公主、永安公主、恭圣夫人、英国公、镇远侯、太宁侯、安平伯、惠安伯、嘉祥公主、顺义府仪宾、锦衣卫指挥的大片庄田(见康熙十六年《东安县志》卷四,《赋役》)。明亡时,崇祯帝的姑母荣昌大长公主在顺天、保定、河间三府占有&ldo;赐田及自置地土&rdo;多达三十七万余亩,她还说&ldo;仅足糊口&rdo;,充分反映了皇室勋戚的贪婪无餍(见《明清史料》丙编,第三本,二六四页)。
(24)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25)《崇祯长编》卷三六。辛陞在《怼言》中列举了明王朝败亡的原因,其中之一为&ldo;缙绅势重&rdo;:&ldo;仕进出身,自非齐民敢望项背,乃高门大阀,仆从如云。田连阡陌而不知休,窖满金钱而不知止。杀人于寸幅之中,破家于立谈之顷。郡县之威立沮,台司之法不行。&rdo;见《寒香馆遗稿》卷二。
(26)《明清史料》甲编,第一○本,九七三页。
(27)《崇祯长编》(不分卷本)。
(28)卢象升:《卢忠肃公集》卷一○,《报明屯田牛具以备核销疏》。
(29)顾炎武:《日知录》卷一○。
(30)宁夏之役耗银一百八十七万余两,朝鲜用兵费银七百八十余万两,播州之役用银二百万余两。见《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
(31)见上条所引王德完疏。
(32)《明史》卷七九。
(33)《日知录》卷十二。
(34)《春明梦余录》卷三六,载御史吴履中论加派疏中说:&ldo;国家岁入计一千四百六十余万,而辽饷五百万不与焉。&rdo;
(35)顺治《白水县志》卷上。又如湖广武昌,岳州、长沙、衡州、宝庆等府&ldo;钱粮则派自加饷以来,王禄、赡田、藩工等项,比旧额倍加焉。闾阎无完缉之居,郡县少报满之吏。官司相见,无不攒眉。&rdo;见《明末农民起义史料》第六七页。
(36)康熙《汝宁府志》卷六,《食货下?四》。
(37)《崇祯长编》卷三六;《国榷》卷八八。
(38)《春明梦余录》卷三六,《本计》条。又,漆嘉祉在《实求安攘疏》中说,百姓除了缴纳加派的赋税以外,&ldo;复益以地方私派,如供亿修筑之摊派,买米买硝黄之赔补。上檄所下,锱铢皆给于民。公课有额有期,私编难以数定,难以刻待。&rdo;见康熙二十三年《新昌县志》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