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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失期当斩(第1页)

黄昏日斜,巡视完手下戍卒情况,吴广与陈胜二人找了个由头,再度私下相聚,议论失期的事情。

“御中发征,若遇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处以谇刑;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若遇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

陈胜说到此处,冷笑起来:“可惜啊,那是徭律,还是二世皇帝改法之前的徭律。吾等如今服的却是戍役,失期当以戍律论处。”

“以今日之情形,两位县尉或许会被军法处斩,如果渔阳的上官怜悯他们,从轻处罚可能判为刑徒。至于咱们这些百将、屯长怕是也讨不了好,重者沦为刑徒隶臣,轻者罚到倾家荡产。”

“戍律……”

吴广咀嚼着这两个字。

后世有秦简《徭律》出土,常使人认为秦法中对失期的惩罚并不重。

实际上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徭役和戍役的性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戍役属于军事行动,有专门的《戍律》进行规范,不适用于《徭律》条文。

秦的《徭律》失期是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近400钱;迟到超过十天,罚一甲,近1400钱。

而汉代《兴律》中对徭役迟到的处罚同样是罚钱,迟到一天罚12钱,并补回徭役,处罚要比秦代轻。

但同时,汉代《兴律》对戍役的惩罚就重的多。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

汉代法律对于服戍役出现的问题动辄罚为隶臣刑徒,在正规军事行动中,对于失期的将领更是处以斩刑。

比如博望侯张骞为将军,出右北平,失期,当斩,赎为庶人。

又有右将军赵食其与李广合军出东道,失道失期,当死,赵食其赎为庶人,李广则选择了自杀。

可见失期罪名之重,连列侯、将军级别的人物都是说杀就杀。

如今秦二世更法,律令日益严酷。

戍役失期,领头的两个县尉有性命之危。

吴广、陈胜这两個屯长也将受到牵连严惩,哪怕不死,也很有可能沦为刑徒、隶臣,这个后果是普通人难以承受的。

故而陈胜说话的时候,面皮紧绷,脸色很不好看。

“我的鸿鹄之志尚未实现,莫非就要因这戍役夭折吗?”

陈胜心中极度不甘。

就在此时,吴广却对他摇了摇头。

“阿胜,你说的不对,戍役失期并非如此惩罚。”

陈胜惊愕的看向吴广。

他们两人一见如故,交往如同兄弟,私下称呼多带亲昵,不再局限于字号尊称。

陈胜急道:“阿广,你在说什么。你难道以为官府会对吾等网开一面吗?这是不可能的!”

吴广平静道:“秦法严酷,世所周知,二世更法,日益刻深。故而此番吾等失期,按秦法,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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