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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第1页)

这一自供同住在该公寓的小野惠美子和其他人提供的证言完全相符。小野惠美子的证言说,枝村幸子屋里的电灯晚上7点10分左右是关着的。其他人的证言说,在11点左右看过枝村的房间,屋里的电灯开着,到第二天早上还没关。

‐检察官申述。

然而,进入检察官调查阶段,被告突然翻供。被告声称在警察署受到刑讯,警察署则否认有此事。

问被告怎么受到刑讯,于是被告说,虽没受到严刑拷打,但审讯的警察言词粗暴,颇有要大打出手之势,因此心中骇然恐惧。还说,审讯的警察们不断劝他说,你就自首吧,在警察署坚持顽抗,只会拖延审讯,给检察官造成不好的心证,有罪无罪金由法院裁定,即使承认是你干的,法院调查如无确凿证据,仍会判你无罪,那样你就能早日回家,重新工作,获得自由。被告听了这些话随之动心,于是作出假供。

被告说,有生以来头一次被关进警察署拘留所,日以继夜的审讯使身心疲惫不堪。夜里的审讯从傍晚5时起,一直进行到翌日凌晨两点,因此意识恍惚,仿佛觉得自己身体要彻底垮了,甚至担心自己会发疯。

被告说,他想早日回家,想工作,不光是热爱工作,而且还挂念妻子,不工作就没有分文收入,妻子就无法生活,为此,决定早日出去。

被告想,反正自己没犯罪,如果开庭审理,准会作出无罪判决。他相信辩护,相信法官公正廉明,于是在警察署便违心地自首了。他还说,自供同现场情况不符的地方,审讯的警察都适当作了诱导。当然,对于这些警察署是全盘否定的。自本官(检察官)调查以来,被告一直坚持否认有罪。然而,综合各种直接证据,客观而科学地作出判断,结果认定,被告在警察署随意作出的自供是真实的坦白。

这一命案是被告冈野正一所为已毫无疑义。分明知道是朋友的妻子,而且分明知道婚期在即,为了泄愤而杀害一个不服从自己意志的善良女性,虽属一时冲动,也没有宽恕的余地。

‐检察官的论点大致如此。一审判决几乎全盘接受了检察官的指控。

一审检察官是小久保重一。

小久保检察官在受理这一审判的当初,曾经从检察厅大楼的一楼(地方检察厅)到高等检察厅,与东京高等检察厅检察官丸冈房雄商谈过。那不是作指示。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同高等检察长商量之后,决定在这件案子上&ldo;参考&rdo;高等检察厅的意见,因而,指使小久保检察官夫同丸冈检察官商谈。

小久保检察官认为案情复杂。被告在警察署一度作为自首,后来又忽然翻供。

这样的审判在一审不能确定,被告说不定要上诉,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可能性很大。

如果被告上诉,二审检察官不能与一审检察官态度相悖。一审检察官坚持有罪,二审检察官便不宜提出异议。在证据。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上,两者不能矛盾。检察官是作公益代表追究犯罪的,因而追究犯罪的态度不能分歧,其见解从下级审判到上级审判都必须统一。检察成一体,检察一体的原则关系到国家的权威。

‐冈野正一的一审审判开始后,地方检察厅的小久保重一检察官便与高等检察厅的丸冈房雄检察官频繁联系。丸冈检察官的办公桌在秦山信尔检察官的对面。

桑山比丸冈资格老,可是,只要在受理的案件上没有特别要商讨的内容,两人便互不干涉。他们各自接受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指示,同事之间互不干预。

桑山同丸冈并不亲密。两年前从仙台高等检察厅调来的丸冈头发稀疏,几乎没有眉毛,面颊是高颧骨,一笑全是皱纹,两只眼睛大大的。他是个理论家。

他们并没商讨过,但桑山从一开始就十分关心冈野正一杀人案,并且认真地阅读能够到手的审判记录。

第二十七节犯罪行为的设想

夏去秋来。一天晚上,樱田事务官来到了桑山信尔的宿舍。

夜晚,不开窗屋里就很闷热。两人面前的桌子上放着几本冈野正一杀人案公审笔录的副本。其中有警察署的侦查笔录。一审审判笔录、检察官调查笔录、证人笔录、论点概要、辩论要点、公审笔录、判决理由书,以及被告的上诉书和提交二审宗旨书等。

上诉宗旨书就是简单明了的上诉书,文中对原判的事实认定扼要简明他提出异议的理由,二审法院据此审理一审事实认定当否。因而,二审是审理事实。二审的材料原则上是原法庭查获的证据所表现的事实,因此,上诉书必须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上诉法院(二审)可以调查上诉宗旨书中申述的事项,也有权调查没申述的事项。调查结果,&ldo;如果认定不撤销原判显然不合正义&rdo;(刑事诉讼法第397条第2款),可以判决撤销原判。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冈野正一及其辩护人提交的上诉宗旨书以事实认定有误为由,全盘否定了一审判决。对冈野正一5月29日晚8时许进入技村幸子的房间。返回时从楼梯下楼,用公共电话往佐山道夫的美容室打电话,叫佐山接电话等事实供认不讳,但在犯罪方面却全盘否认。这种事在审理杀人事件中是常见的,但各人情况不同。

桑山悠然地摇着团扇。樱田则使劲地扇着手里的扇子。桑山的妻子送上啤酒,便退居内室。

&ldo;一审检察官紧紧抓住被告冈野案发时行为上的矛盾不放。冈野妻子和他朋友都作证说冈野情绪反常,小久保检察官充分利用了这一点。检察官的论点是,被告并不是因为不能按期完成a航空公司的招贴画而苦恼,而是因为技村幸于同住山婚期临近,嫉妒与苦恼之极,精神极度衰弱,于是丧失理性,一时冲动,跑到幸于处作案。被告供述案发后没打公共电话报警,却要向住山坦白自己的罪行,这种不自然的行为本身就反映了被告在作案后由于过度兴奋而精神紊乱。&rdo;樱山说。

&ldo;是啊。

秦山看到检察官的论点是:

&ldo;被告供述中的矛盾反映了被告的自私、恐慌、兴奋和记忆力差,是被告犯罪的一种心理现象,这种矛盾恰恰说明了被告犯罪的真实性。因而,说被告供述犯罪经过中的矛盾、修正是细枝末节,并从这一点上论述自供的任意性和真实性,这只能是外行评论家的辩解。&rdo;

对此,辩护人反驳:

&ldo;检察官的论点是,被告供述的矛盾均出自于被告的恐慌。兴奋和犯罪意识,因而认为供述中虽有矛盾,&lso;只要在大纲上;大体一致使无妨碍&rso;。专家们似乎对这一观点欣然接受,而对&rso;自供如何出笼却好像不感兴趣。然而,正是自供中的矛盾、修正等现象,通过暴露与直接犯罪无关部分的矛盾,表现出对自供真实性的否定。&rdo;

冈野正一在警察署一度作过自首。上诉书上说:

&ldo;我有生以来头一次被关进警察署的拘留所,夜以继日的审讯使我心力交瘁,简直要发疯。警察劝我说,你就坦白吧,在警察署坚持顽抗,只能拖延审讯,审判也要往后推延。有罪无罪法官自有公断,你要争取早日开庭。我很想早日回家继续工作,便暂时作出假供。每天被监禁,心中很想作画,简直是如饥似渴。我在设计界也小有名气,非常希望能早日获得自由,继续钻研自己的正业。家里没有我,分文收入也没有,妻子无法生活,我想早日出去,帮助妻子,让相信我无罪的妻子高兴。出于这种心情,我轻信了警察的话,这是我的过错。&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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