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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第1页)

[29]康熙四十二年(1703),清廷在规定凡出任地方官员必须“回避本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外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500里内者(包括邻省),均须回避。府一级主要官员的本族可在本省内调补,但须离开本府。且“整个清代”地方官特别是“知县的任期都相当短暂”,虽然理论上1任3年,但实际上,据李国祁对清代全国各省所作抽样研究,知府以下地方官任期1年以下者几达50(李国祁:《清代基层地方官人事嬗递现象之量化分析》,台湾科学委员会1975年。转自谢国兴:《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安徽省》,台北: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25页)。

[30]《曾国藩家书》,北京: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2002年版。

[31][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82-83页。

[32]道光年间,张集馨在年谱中记述了他作为地方官从道员升任按察使后进京觐见所花费的银两:“别敬军机大臣,每处四百金,赛鹤汀(尚阿)不收;上下两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办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书、总宪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递减;同乡、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应酬,共用别敬一万五千余两”(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33]《大清会典》卷二一,《文职官之俸》。

[34]历咸同光三朝京官的李慈铭在曰记中称:“京官贫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论年世乡谊,曲计攀援。先往投谒,继以宴乐,冀获微润。彼外吏者分其峻削所得,以百分之一辇致权要,罄其毫末遍散部院诸司,人得锱铢以为庆幸。于是益冥搜广询,得一因缘,动色相告,赴之若鹜,百余年来成为故事。”(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版)

[35]何刚德:《春明梦录》有:“京官亷俸极薄,所赖以挹注者,则以外省所解之照费、饭食银,堂(各部首长)司(郎中等司官)均分,稍资津贴耳。”林则徐《致敬舆函》中可见其做翰林院编修后,还须就馆教书糊口养家(《林则徐年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曾国藩《家书》中可见其做翰林院检讨后,尚禀告其父:“男目下光景渐窘,恰有俸银接续,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资,今年尚可勉强支持。至明年则更难筹画。借钱之难,京城与家乡相仿,但不勒追强逼耳”,年底又告:“男今年过年,除用去会馆房租六十千外,又借银五十两。前曰冀望外间或有炭资之赠,今冬乃绝无此项”(《曾国藩全集·家书》,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版)等。

[36]《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九。

[37]王庆云:《石渠余纪》。

[38]章学诚:《章氏遗书》卷二九,《上执政论时务书》。

[39]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0]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3期;彭雨新:《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4期。

[41]申学锋:《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地方财政研究》2005年第9期。

[42]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3]郑振满:《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载于《清史研究》2002年2期。

[44]如贫困省份甘肃于1958年上半年即投资兴建了224500个新工厂。全国1958年基建投资达267亿元,比上一年增加97,相当整个“一五”基建投资的一半(参见王绍光:《分权的底限》,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45]“三提五统”中的“三提”指村级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三项提留;“五统”指乡镇用于道路、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公共事业的五项统筹费用。改革前,上述费用在分配之前从村集体收入中扣除,称“提留”、“统筹”;包产到户后由农户均摊。“三提五统”是乡村两级自收自用的费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集资收费更无标准可循,乡村干部往往以公共事业的名义任意摊派收费集资。

[46]转自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3期。

[47]“三个取消和一个调整”即取消乡五项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和集资;取消屠宰税和除烟叶特产税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

[48]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3期。

[49]《清朝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七,朱云锦:《户部平余案略》。

[50]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税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参见王家范、谢天佑:《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载于《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3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转自《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3日,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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