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十年(1077),赵顼诏令校勘《唐六典》,以此作为官制改革的参考和依据。元丰三年(1080),又诏令中书省详定官制。在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硅、参知政事蔡确等人的协助下,赵顼着手改革官制。
宋初于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是为中枢最高官署,亦为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又称为政事堂,简称中书,又称中书门下内省。与枢密院分掌政、军大权,号称&ldo;二府&rdo;。中书门下长官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为宰相之分散。其事权,又置参知政事为副宰相。赵顼改制,罢中书门下,其职掌分归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但三省不设中书令、侍中、尚书令,而以尚书左、右仆射为正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为左相;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右相。恢复唐朝&ldo;中书取旨,门下复奏,尚书施行&rdo;之制,实际权归中书,为右相所握。改参知政事为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同为副宰相。原宰相处理政务之所遂移至尚书省,改称都堂。
枢密院仍为最高军事机构,但废枢密使、副使,长官改为知枢密院事,副长官为同知枢密院事,同为执政。与三省长官合称为宰执,是为宋廷的最高宰辅官僚。
同年八月,赵顼下诏,令凡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使各机构有固定的职掌,有定编、定员,因而许多机构被裁减或合并。宋初置盐铁、废度、户部三部,合称&ldo;三司&rdo;,是为宋廷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长官为三司使,号称&ldo;计相&rdo;。赵顼撤销三司,将其大部职权归入户部与工部,又将审官院并入吏部,审刑院划归刑部。在此基础上,充实和加强了六部的职权。
赵顼改革官制的重要内容是&ldo;正名责实&rdo;,即改定&ldo;寄禄官&rdo;制度。宋初虽沿袭唐代三省六部制,然其官名仅为官阶之用,是为虚衔,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及序迁,因此称为&ldo;阶官&rdo;,亦称&ldo;寄禄官&rdo;。元丰改制,将原有的文官散阶由29阶改为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共24阶,作为新的寄禄官阶,定为《元丰寄禄格》,此后官员升迁、领取俸禄,一律依照新定寄禄&ldo;以阶易官&rdo;。而原寄禄官阶中的三省六部官名,则恢复其实际的职掌,使官、职相符相称。
赵顼对官制所进行的改革,确实裁减、撤并了一些冗闲官员和冗散机构,这使得宋廷每年可节省2万缗的开支,赵顼因此而感到满意。但改革仅对机构设置作了某些调整,官职、差遣,相权分离,相互牵制的基本政策并未得到彻底的改变,官僚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依然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又使赵顼有些后悔。
在官制改革的同时,赵顼又从强兵入手,以提高军队的作战能力,亦对原有的兵制进行了局部的改革。为加强京城开封地区和西北边疆地的防御和战斗力,元丰二年(1073)十一月,先于开封府界试行&ldo;集教法&rdo;,即将开封府所属各县2800多名大保长集中于11处教场,每10人组成一个单位,由一名禁军教头负责操练,传习武艺。次年,待大保长们武艺学成后,宋廷又推行&ldo;团教法&rdo;,即将每一都保的保丁分为五团,每团分别由一名大保长担任教头,训练保丁,教授武艺。此举对维持地方治安,防范盗贼,协助地方官府捕盗,亦有积极作用。
四年,宋廷又改河北东路、河北西路、河东路、永兴路、秦凤路等5路的义勇兵为保甲,随即将&ldo;集教法&rdo;与&ldo;团教法&rdo;推行于上述地区,经过一年多的严格训练,使多达69万余保丁掌握了一定的武艺。
熙宁年间推行的保马法,在元丰年间也作了一些变更。宋廷规定,城镇坊郭户家产及3000缗,乡村户家产及5000缗者,须养马一匹。如家产超过所定标准一倍者,则须增加养马一匹,但最多可养马3匹。这不同于由官府发给监马或给钱令养马户自行购养的保马法,而是将马交由拥有一定家产的物力户承养,故称物力户养马法,简称户马法。此法主要推行于开封府界、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等地区,并收到一定的成效。元丰七年,宋廷又于京东和京西两地推行另一种养马法,规定每一都保须养马50匹,称为都保养马法。这两种养马法,与熙宁变法中的保马法相比,虽具体的做法有所区别,但基本内容都是交由民间养马,旨在扩大养马的范围,为军队提供更多的马匹。
与此同时,赵顼对宋朝军队的主力军‐‐噤军的数量也作了调整,扩充了这支正规军队的编制,使总人数由熙宁间的56万余人,增加到61万余人。
不过,元丰年间所行新法中也有与熙宁新法相悖之处。为了增加朝廷收入,宋廷又借推行新法之机,随意敲诈勒索,原行免役法中规定,州县官府出钱募人充役,所需募役费用按户资产多募,划等级征收,内又分免役钱和助役钱。元丰年间再行募役法,则采取扩大免役钱、助役钱的征收范围的办法。两浙路即不按原法规定,以降低承担役钱的标准多收役钱。原定&ldo;坊郭户&rdo;家产不足二百千者,可以不交纳助役钱,此时则将征收助役钱的家产最低征收限额降至五十千,仪此一策,即使众多家资微薄的民户承担纳募役钱的义务,所以尽管&ldo;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广&rdo;1。到元丰七年,所征收的募役钱,竟比熙宁年间多收入三分之一。募役法当为便民之法,然而此时所行则又为扰民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