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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第1页)

秦森沉稳的声线拉回了他的思绪:“辩护人秦森,被告人魏琳的丈夫。”

大脑有所反应以前,手指已经下意识地把听到的内容记录了下来。书记员缓了缓神,视线在这两位辩护人之间转了一圈。一个后台硬、素质高的年轻律师,还有一个曾经被誉为“刑侦天才”的生理心理学专家。这样的辩护人组合让人难免要期待一场精彩的辩护。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魏琳,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检察员起身宣读冗长的起诉书,格式化的内容不足为奇,“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琳与被害人sanchezharris、黄劭,因被害人sanchezharris对被告人魏琳实施的长达六个月的绑架、绳捆、殴打、鞭抽、针刺等虐待和催产、烧死婴儿的行为,以及在此期间被害人黄劭对被告人魏琳实施的多次强奸行为而结仇。1999年2月3日,被告人魏琳在被害人黄劭所有的复式楼内,用复式楼厨房里的菜刀砍杀了sanchezharris和黄劭,并使用复式楼地下室存放的氢氧化钠将黄劭的尸体溶解在复式楼一楼浴室的浴缸中,清理了现场的血迹。事后,被告人魏琳又将sanchezharris的尸体肢解,通过复式楼地下室存放的绞肉机,在珠江沿岸某路段碎尸并分作七次在不同的地点抛入江内。1999年2月7日,被告人魏琳利用激光笔远距离点燃复式楼二楼窗口的蜡烛,引发煤气爆炸,破坏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琳持菜刀将被害人砍杀,并采用溶尸、肢解、碎尸等方式毁尸灭迹,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几乎是在检察员话音落下的同时完成了记录,书记员抬起头看向被告席后站着的那个女人,等待她的反应。

她会怎么做?当庭翻供吗?

“被告人魏琳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审判长同样将视线投向了她。

魏琳抬首,对上了审判长的目光。她神色平静如水,浓长卷翘的眼睫托住了审判庭顶部投下的定光,一双眼尾布满细纹的眼睛藏在那小扇子似的睫毛下边,眼瞳灰黯无光。那原本该是双漂亮的眼睛。

书记员稍稍屏住了呼吸。

“没有。”片刻过后,她缓缓张唇吐出了这两个字。

心头一松,失望来得措手不及。什么?记录下她回答的同时,书记员还在怀疑自己的耳朵。她不打算翻供?

“经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审判长从容颔首,已经兀自进入下一个环节,“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就定罪部分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手指飞快地在键盘上敲动,书记员偷空瞟了眼辩护人席的方向,试图从两个辩护人脸上看出点端倪。结果有些令他失望,因为不论是秦森还是乔茵,都没有因魏琳供认不讳的态度而吃惊。秦森自始至终都目不转睛地看着魏琳,维持着最开始那庄重的神情,那双漆黑的眼睛深邃,眸中平淡无波的神色有些莫测。而乔茵微垂着眼睑,甚至没有去翻动面前的辩护词。她似乎做足了准备,就好像一切都在她的计划之中。

“被告人魏琳,今天公诉人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就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和事实对你进行讯问。”捂着麦克风清了清嗓子,检察员转眸去看被告人席上的女人,“你可以作无罪、罪轻的辩解,也可以作有罪的供述。但是你必须如实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听清楚了吗?”

魏琳平时前方的某处,没有同他对视,“听清楚了。”

“好。刚才审判长问过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

“没有。”她说。

“也就是说,你认为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对吗?”

“是。”

检方的讯问过程枯燥而乏味。书记员紧跟着进度做庭审记录,眉头不知不觉越皱越紧。他曾经见过因遭到刑讯逼供而当庭翻供的被告人,也见过文化程度极低、不申请法律援助以至于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员的讯问张口结舌百口莫辩的被告人。不管怎么样,在检察员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都会或多或少为自己辩驳几句。

然而魏琳没有。

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她一概承认。检察员向她询问谋杀细节,她的回答也有条有理,思路清晰。她好像完全不在乎自己的生死,仅仅是坐在被告人席上,机械地如实回答检察员的问题,把一切她知道的、检察员想要知道的都清清楚楚地说出来。

通常在这种案情复杂的情况下,检察员的讯问至少要持续一个小时。她的配合却让讯问在三十分钟内结束。

翻了翻手中的文件,检察员又看一眼腕表上的时间,显然也对此不大适应。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微微抬头,也瞧了眼手表上显示的时间,而后才望向辩护人席:“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没有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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