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o;这条强而有力的线索,触发了教授做出错误的连结:寄信者等于杀人者。因此他认为,言婷知一定是为了要报仇,才杀掉白绫莎以造成他的痛苦。在极度悲伤的情况下,理智的过度揣测与连结,造就了这次的悲剧。&rdo;
&ldo;好像,&rdo;教授悲痛地开口,&ldo;也没有什么必要隐瞒了。事到如今,其实我也没什么好留恋的了,在这个世界上。&rdo;
&ldo;千万别说这种话。&rdo;
&ldo;不,我是真的这么认为,没有了绫莎,没有了家人,我还拥有什么?&rdo;他的眼神垂下,&ldo;我真的不明白这栋房子内发生了什么事,但连续的杀戮案件与未解之谜已经崩溃了每个人的理性,既有的信念与秩序都被粉碎,包括我。也许就是因为这样,我才会犯下那恐怖的罪行。&rdo;他抬头起来直视若平,&ldo;一切在雨中都扭曲了。&rdo;
若平没有答案,他静静看着对方,解读其深邃眼眸中的浓雾。
&ldo;的确如你所说,我怀疑言婷知杀了绫莎,但不是因为证词中那些矛盾点,而是因为我目睹了她搬运绫莎的尸体。
&ldo;今天凌晨时分,我欲到车库拿些东西,从西侧楼梯下楼,快到二楼时我发现楼梯间好像有人,本能地便紧贴着墙壁向前窥看。我看见言婷知的影子,她弯腰两手抱着一卷棉被,将它往后拖;因为灯光昏暗,而且我怕被发现,因此不敢探得太前面。她将棉被置于地上后消失了踪影,好像是往前走进房间或是站在房门前,我觉得相当可疑,并认为自己最好不要露面,便继续往楼下走去。到车库拿完东西,我又去了影音室一趟,后来听见骚动才走出影音室,紧接着而来的是绫莎的噩耗。
&ldo;我悲痛欲绝,并立即联想到言婷知的怪异行动,自然而然注意到了她证词中的矛盾点,因而更加确认是她杀了绫莎。但我还是有那么一点怀疑与犹豫。
&ldo;后来回到书房后,我想起那封附有尸体照片的电子邮件,在悲痛心绪下还要强迫自己的脑袋运转,那真是悲惨的痛苦!我用尽了全部气力,鞭策理性进行思考,得出的答案竟然是言婷知!至此,我更笃定凶手一定是她!虽然我无法肯定前两人是否也是她下的手,但只要确定她杀了绫莎,那也就够了。&rdo;
白任泽喘了一口气,好像濒临崩溃边缘,&ldo;我在脑中开始计划,对于杀害爱女的人绝对不能原谅;我的初步构想是,将所有的罪都推到言婷知身上,布置成自杀。而要布置成自杀,最好用的凶器就是毒药了。我从杂物柜拿了老鼠药,将其磨成粉后倒入水瓶内,再拿了一个杯子,便到言婷知的房间去。我敲门后她探出头来,我说:&lso;辛迪泡了一壶茶,要趁热饮用,我等一下还会再过来拿水瓶。&rso;她接过水瓶后便关上房门;我到隔壁岳湘亚房间等了一会儿后,再回到言婷知房门前敲门,没有回应,我转动门把,发现门没上锁。原本的打算是,如果她从里面上了门闩,那我就不再有进一步的行动,因为这样就足以让人认为她是自杀;万一她只有把门上锁,我也有带钥匙,可以用钥匙开门进入做必要的布置。而她没锁门也没上门闩,我便直接走进去。
&ldo;言婷知已经毒发身亡了,她趴在桌上一动也不动。我这才意识到自己是多么残忍与冷血……
&ldo;我察看了一遍现场,发现她的笔记,草草阅读一遍后才明白她的来历,以及她来到雨夜庄的用意。那封尸体照片的信不过是有点警告的意味,比较消极的作用是促使我重新调查去年的悲剧。另外在现场也找到了笔记型计算机,我认为可以拿来运用,便立刻将其取出。时间十分紧迫,对于遗书内容并未多加构思,也没有办法写得太完整,像有关三件命案的杀人手法便完全未提及……&rdo;
&ldo;难道你知道密室的真相?&rdo;插话的是方承彦。
&ldo;我知道,因为言婷知把它记录在笔记本里了。&rdo;
&ldo;那几页被你撕掉了对吧?&rdo;若平问。
&ldo;是的,因为我是利用其手法的原理来制造言婷知一案的密室,我怕被你看到后会揭穿,因此才撕掉。&rdo;
&ldo;关于密室的手法,我们先按下不谈。教授,你还有从言婷知房里拿走什么吗?&rdo;
&ldo;……一卷dv带,上头注明去年二月一日拍的。&rdo;
&ldo;你为什么拿走?&rdo;
&ldo;我只知道这带子原本放影音室,明显是言婷知自行带走的;我只是想让命案现场尽量单纯一点,万一带子里出现与遗书内容前后矛盾的地方,那就不好。因此我把它带走。&rdo;
&ldo;你知道带子是谁拍摄的?内容又是什么吗?&rdo;
&ldo;我只知道是钰芸寒暑假时在雨夜庄无聊拍的。&rdo;
&ldo;我有一个想法,你们姑且听之,&rdo;若平倾身向前,说,&ldo;昨天早上我散步到影音室时,发现言婷知在里头,那卷带子应该就是她在那时带走的。为什么要带走呢?
&ldo;我们知道言婷知的背景以及她来到雨夜庄的目的,她会偷拿掉一卷带子,我们可以大胆假设,这卷带子与雨夜庄的事件有关。
&ldo;说白一点,我认为言婷知在这带子里发现了密室杀人的真相,但她无法确定凶手是谁,为了引出凶手,她可能有打算利用那卷带子当诱饵,因此拿走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