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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第1页)

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

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乱查扣书,闹出

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

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这个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

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也只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

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但

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人太,人既非“出版发行入”、注所亦非“出版发行人”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点是:按照“出版法”第三于九条,只禁止“出售

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戒严时期,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

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

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

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

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

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

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

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

“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

“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

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

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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