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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第2页)

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

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

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

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

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

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

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

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定:“戒严地域内,

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

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

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

制办法”,其中第一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订定本办

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

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

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伸。例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出

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

“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

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

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竞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

法规标准法”第五条:“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

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

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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