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一六四四年(明崇祯十七年、清顺治元年)旧历正月初一日,李自成在西安建国,国号大顺,改元永昌(53)。当时采取的措施大约可以归纳为下面各点:
一、改西安为长安,称西京;以明秦王府为宫殿。追尊其曾祖以下为皇帝,母吕氏为太后,册封高氏为皇后,陈氏为贵妃。颁布为李自成和他的父、祖避讳的规定:&ldo;其一切文书避海、玉、光、明、印、受、自、务、忠、成等十字,不许用。&rdo;(54)有的史籍还记载大顺政权曾经&ldo;造甲申伪历&rdo;(55)。
二、封功臣以五等爵。权将军、制将军封侯;果毅将军、威武将军封伯、子、男。其可查考者如:汝侯刘宗敏、泽侯田见秀、蕲侯谷英、亳侯李锦(李过)、磁侯刘芳亮、义侯张鼐(李双喜)、绵侯袁宗第、淮侯刘国昌、岳侯某(56);光山伯刘体纯、太平伯吴汝义、巫山伯马世耀、武阳伯李友、平南伯刘忠、文水伯陈永福、桃源伯白广恩、确山伯王良智(即在西安投降的明将王根子)(57)、京山伯陈荩(58)、鄢陵伯刘某;子三十人,宁陵子田虎等;男五十五人,临朐男高一功等(59)。
三、更定官制。改内阁为天佑殿,设大学士平章军国事,以牛金星为之。宋献策为军师。中央行政机构为六政府,襄阳时期六政府只各设侍郎一人,此时增设尚书、侍郎,作为政府首长;属员改郎中为中郎,主事为从事。翰林院为弘文馆,六科为谏议大夫,御史为直指使,尚宝寺为尚契司,太仆寺为验马寺,通政司为知政使。
由于大顺军占领地区已经包括好几个省分,地方官增加了省一级,设节度使,相当于明代的巡抚。不久,又仿照明朝巡按御史的制度,在各省加派巡按直指使,代表中央司监督之责,如以明临汾知县刘达为陕西巡按直指使(60),介休知县李若星为山西巡按直指使(61)。其他道、府、州、县设防御使、府尹、州牧、县令等官,与襄阳时期相同(62)。
在任命官职的同时,大顺政权又收缴各地明朝印信,另行颁发新印。史籍记载,大顺政权&ldo;改印曰符、券、契、章凡四等&rdo;(63)。从目前所见到的实物来看,有符、契、信,记四种,券、章尚无实物可资证明(64)。
四、在军制上,定五营的名称为中吉、左辐(辅)、右翼、前锋、后劲;旗纛前营为黑色、后营为黄色、左营白色、右营红色、中营青色。军职虽仍设权将军、制将军、果毅将军、威武将军、都尉、掌旅、部总、哨总等官,但在级别上似乎重新作了厘定,如在襄阳时期五营的主将授予制将军称号,这时却改授予相当于明朝总兵级别的将领(65)、其他军职大概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加强军事训练和纪律。李自成在西安曾大规模检阅军队操练士马,&ldo;金鼓之声动地&rdo;。规定马兵越乱行列者处斩。所骑马&ldo;腾入田苗者斩之&rdo;(66)这条纪律显然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
五、在经济方面,除了继续坚持&ldo;三年免征&rdo;赋税的政策以外,还对明朝官绅实行追赃助饷,即没收官僚贪污所得钱财充作政府经费和军队粮饷。史籍记载:&ldo;贼大宴关中缙绅,出秦府金银器皿分与之,谓曰:&lso;饷乏,公等皆墨吏多金,宜各出之以助军需。&rso;且令左右露刃胁之。皆战栗署诺惟谨。&rdo;(67)为了平抑物价,便利民间贸易,废除了明朝崇祯年间官私所铸薄恶小钱,开炉铸造永昌通宝,大钱值白银一两,另铸当十、当五钱(68)。
六、开科取士。为了搜罗人才担任各级官员,由礼政府&ldo;设科目试士,宁绍先充考官,用《定鼎长安赋》为题,拔扶风举人张文熙为第一&rdo;(69),中式者授以府、州、县官。
此外,还让宏文馆学士李化鳞等草檄文,为李自成&ldo;颂功德&rdo;,揭露以朱由检为头子的明朝廷的罪恶,号召未下诸郡县认情形势及早归附。
李自成的西安建国是襄阳政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标志着双方力量的对比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明末农民战争进入了彻底推翻朱明王朝的关键时期。大顺政权的建立激荡着千百万贫苦群众的心,也使各阶层人士另眼相看,重新考虑自己的前途,因而具有划时期的重大政治意义。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大顺建国时采取的各项施措,虽然在主导方面是维护农民利益的,但是也显示出了这个农民革命政权向封建政权转化的明显迹象。
第六节大顺军的渡河东征和永昌元年诏书
崇祯十六年十二月,李自成鉴于西北地区的军事行动已基本结束,遂派李友、白鸣鹤等率先头部队于十八日渡过黄河,占领了山西荣河等县,为大军东征作好了准备。是月下旬,大顺军传牌山西各郡县,檄文如下:
&ldo;倡义提营首总将军为奉命征讨事:自古帝王兴废,兆于民心。嗟尔明朝,大数已终,严刑重敛,民不堪命。诞我圣主,体仁好生,义旗一举,海宇归心。渡河南而削平豫楚,入关西而席卷三秦。安官抚民,设将防边,大业已定。止有晋燕,久困汤火。不忍坐视,特遣本首于本月二十日,自长安领大兵五十万,分路进征为前锋;我主亲提兵百万于后。所过丝毫无犯。为先牌谕文武官等,刻时度势,献城纳印,早图爵禄;如执迷相拒,许尔绅民缚献,不惟倍赏,且保各处生灵,如官兵共抗,兵至城破,玉石不分,悔之何及?&rdo;(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