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可以按照管教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机构。
第四节少年犯管教所
第二十一条、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
第二十二条、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新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并且在照顾他们的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轻微劳动。
第二十三条、少年犯管教所,以省、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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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改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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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犯人制度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分钟;特殊情况,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犯人接见家属、接受家属送来的物品和发受书信等,遇有特殊情况,都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停止。……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劳动改造机关就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其办法另行规定。……重要的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等犯,在执行劳动改造期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事实证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的时候,在刑期届满前,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提出意见,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经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后,继续劳动改造……
第六章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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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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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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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厅长正准备传达第十章《附则》时,一个身着公安制服的人走近了会场。
&ldo;仲看守,你有事吗?&rdo;正在会场周围巡视的已提升为看守排长李灵见仲贵要进会场,急忙走上前去。
&ldo;李排长,你好!我有重要的情况要马上向李小东副政委汇报!&rdo;仲贵着急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