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的&lso;水门&rso;和&lso;江南&rso;
再者,宋案发生于华界,而由租界巡捕破案,依法应移交江苏都督程德全及中国法庭主审。袁总统得报乃连电程都督澈查案情。程乃会同黄兴上将,和前司法总长伍廷芳、王宠惠,根据上海地方检察厅长陈英所接收由租界巡捕房移交之证物,呈报袁大总统。人证、物证均十分完备,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如作公开审判,对中国由专制向法制转型,实在大有裨益。不幸原、被告两造,当时皆缺之法治观念,思想都甚为落伍,舍法院不用,而使用枪杆子,就使历史倒退,遗祸无穷了。
事隔八十多年了,我们今日回头看去,心平气和的就事论事,我倒觉得此事颇像尼克森总统的水门案。事发时总统可能不知实情,乃下令查察,查明之后,发现确是自己的人干的,乃又企图为犯案人隐瞒,因为犯案者皆是尼氏最忠诚的干部也。人家本为你犯法,你现在要执法以徇,倒打一耙,岂不令忠贞之士寒心哉?总统想为自己人隐瞒,因为政敌太多,愈要隐瞒,愈瞒不了,知法犯法,尼总统就被逼退位了。另外,民初的&lso;宋案&rso;读来也颇像蒋经国晚年所发生的&lso;江南案&rso;。经国晚年对为他作传的学生&lso;叛徒&rso;刘宜良,不用说是深恶痛绝,但是后来曝光的一切证据显示,经国并没有直接手令或口令要把江南干掉。干掉江南的却是、不成问题的,蒋下面最最忠诚的特务和黑道。他们在杀人曝光之后,据说经国为他们底愚忠和愚蠢,气得死去活来。
女儿城的故事
再者,我们根据三千年来的中国史书,和八十年来的民国实例,知道最高当局、大独裁者,尤其是袁、蒋、毛这样的独裁领袖,他们有意杀人,都不会动用正式手令或口令的。他们只需皱皱眉头,自然就有聪明人知道其意义何在。佛经上有个故事说,某次灵山大会上,佛祖拈花微笑,大迦叶尊者就知道佛的意思何在。这种智者的本领,洋人叫做readhisd(揣摩其心)。在中国古典政治学里则叫做&lso;承旨&rso;。乾隆皇帝下江南时,路过济南府,乃问起古书里有关齐国女儿城的故事,随行的大臣都大掉其书袋,以自表博学,只有一位大太监知道主上真正的意思,乃尽搜&lso;女儿城&rso;中的美女,来替皇上伴宿。事为皇后侦知,她怕丈夫染上爱滋病,就前来闹场,被丈夫踢了一脚。她又去向太后申冤,太后又认为哪个猫儿不沾腥,拒绝主持正义。乾隆爷自己也认为他这位吃醋的老婆,不能&lso;母仪天下&rso;,就把她&lso;废&rso;掉了。【故事见萧一山著「清代通史&rso;】
这种有readhisd本领的聪明人,在蒋、毛二公之下,不知有多少人。戴笠说他能&lso;体谅领袖苦心&rso;。这&lso;体谅&rso;二字,便是一针见血的经验之谈。大陆上的康生和汪东兴,如何体谅主席苦心,一定有更惊人的警语和行动,将来自会慢慢出现的。可是真正的&lso;忠臣&rso;,体谅之后,就按照领袖的苦心,主动地去执行,还是不够的。万一在执行中出了问题,你还要为领袖。背尽一切黑锅,负尽一切责任。领袖如为化解他自己的责任,而要向你&lso;借头一用&rso;之时,你得慷慨捐头,而口无怨言,是所谓君要臣死,不得不死,只有如此,才算是真正的功臣、义士……,古人所谓&lso;死士&rso;;所谓&lso;彼以国士待我,我以国士报之&rso;者也。只有这样,你才能取得领袖的绝对信任,成为领袖的&lso;心腹&rso;,去享荣华,受富贵。但你如善于readhisd,就想乘势为你自己的利益,而取巧利用之(takeadvantaofit),一经发觉,那你就自掘坟墓了。
宋至死未尝疑袁
袁世凯和赵秉钧的关系,似乎就是如此。赵揣摩袁的意旨,似乎肯定袁有意杀宋,所以他就加意筹划了。袁之连电邀请宋教仁入都,磋商军国人事,显然他还是在&lso;重用之&rso;或&lso;除之&rso;的两极之间徘徊不定。宋教仁本人似乎也有此感觉。因此他在奉召入都之前,对自己的政治前途甚为乐观。他甚至在被刺之后,自知不起之时,还没有怀疑是袁氏对他下此毒手,所以他还要上书总统(这在帝制时代便叫做上&lso;遗折&rso;)作最后诤谏呢。书曰:
北京袁大总统鉴:仁本夜乘沪宁车赴京,敬谒钧座。十时四十五分在车站突被奸人自背后施枪弹,由腰上部入腹下部,势必至死。窃思仁自受教以来,即束身自爱,虽寡过之未获,从未结怨于私人。清政不良,起任改革,亦重人道,守公理,不敢有毫权之见存。今国基未固,民福不增,遽尔撒手,死有余恨。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家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临死哀言,尚祈见纳。【载&lso;民立报&rso;一九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宋之&lso;遗折&rso;颇有忠荩之忱,读来哀惋。袁或无立刻杀宋之心。然赵为保存其&lso;相位&rso;,而乘机除一劲敌,或为杀宋之主要动机所在,亦未可知。果尔,则袁反为赵背杀宋之黑锅矣,是耶?非耶?袁氏当时&lso;通令&rso;自辩,也说:
共和国家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范围。就司法方面言之,非推究全案本末,又经法庭公开者,不得轻加论断。就行政方面言之,非考求此案原委,实与法律违反者,不宜信口雌黄……。须知刑事案件应侯司法机关判决……。岂容散布浮言,坐贻实祸?【见民国二年(一九一三)五月四日&lso;政府公报&r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