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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第1页)

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

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

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

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

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

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

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

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

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

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

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

外,“不在台湾。”-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

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

律。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

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

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

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

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

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

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

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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