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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第2页)

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

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

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

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

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

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

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

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

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

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

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推翻了四年来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

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

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

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

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

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

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

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

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

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

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

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

就无异推翻了整个搜索张桂贞住宅并查扣书籍的依据!书籍不能证明为李敖所有,则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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