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农民,尤其在歉收年份更是如此。农村中总是有成群结队的乞丐和游
民,因此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不可避免地变成了不法之徒。战争和国内动乱造
成经济失调与乡间警政瓦解,使这种灾难更大大恶化了。农民比城市居民更
加看重治安问题,因为他们一般更容易遭遇危险。既然治安是正常的和有成
果的劳动的首要条件,因而,对于全国来说再没有比恢复治安更为有益的事
业了。所以波拿巴的威望将因此大大提高,就象当年亨利四世和路易十四一
样。
困难不只是在要抓到强盗,都是让军队增援宪兵队就能办到的事,而是
在于能做到依法判处他们。证人和陪审员都知道他们是易于遭到报复的,因
此有些人保持沉默,另一些人从宽发落罪犯。共和八年,许多轻罪案件已改
送法庭判处,并且已授权郡守监督遴选陪审员,而这个权力原属治安法官行
使。但是效果却仍旧微不足道;何况镇压的迟缓至少部分地削弱了镇压的效
果。在类似情况下,旧制度下王国政府曾借助于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即&ldo;宪
警法庭&rdo;简化手续就地判决正法:&ldo;拿获即刻绞死&rdo;。波拿巴也求助于一种
非常手段,在西部、普罗旺斯和来因地区已设立军事法庭,他丝毫没有要废
除这些法庭的意图。然而,他也愿意以永久而正规的形式恢复旧制度的简易
的镇压办法。
这就是共和九年雨月十八日(1801年2月7日)法律的目的。这项法律
授权政府在波拿巴认为适当的郡(他选定了三十二个郡)里,各设一个特别
刑事法庭,由一名庭长、两名普通刑事法庭法官和另外五人(三个军官和两
个文官)组成;这些人都由第一执政任命。他们对无业游民、积犯、与诸如
此类人犯,以及大批惯盗犯罪如夜盗、路劫、凶杀、纵火、伪造货币、煽动
性集会、非法携带武器等进行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也不得要求重审。次年,
共和十年花月23日(1802年5月13日),在每个郡都设立了另一个特别法
庭审理欺诈罪,但是在没有特别刑事法庭的郡里,这个法庭也可以审理多种
盗匪案。此外,共和十一年葡月26日(1803年10月18日),根据一项元
老院决议案,许多郡停止实行陪审制度;这样就使刑事法庭的法官实际上构